
附1 西藏地方法典反映的等级情况
一、上等:1.上上级:藏王等最高统治者〔无价〕;
2.上中级:善知识、轨范师、寺院管家、高级官员〔有300以上仆从的头领、政府宗本、寺庙的堪布等(命价300—400两)〕;
3.上下级:中级官员、僧侣〔扎仓的喇嘛、比丘,有300名仆从的政府仲科官员(命价200两)〕;
二、中等:4.中上级:一般官员、侍寝小吏、官员之办事小吏〔属仲科的骑士、寺院扎仓的执事、掌堂师等(命价140—150两)〕;
5.中中级:中级公务员〔小寺院的扎巴(命价50—70两)〕;
6.中下级:平民〔世俗贵族类(命价30—40两)〕;
三、下等:7.下上级:〔无主独身者、政府的勤杂人员(命价30两)〕;
8.下中级:〔定居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命价20两)〕;
9.下下级:妇女、流浪汉、乞丐、屠夫、铁匠(命价草绳一根)。
说明:西藏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于公元17世纪初形成,一直延用至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本“三等九级”情况表,正是根据这两部藏文法典内容编制而成,方括号内的内容,摘自《十六法典》。
[1] 《元史》卷八《世祖本纪》。
[2] 《元史》卷八三《百官志三》。
[3] 《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宣政院》。
[4] 见《清世祖实录》卷七四。
[5] 见《清圣祖实录》卷二五三。
[6] 参见《清政府与喇嘛教》,《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
[7] 见《列宁全集》第20卷,第297页。
[8] 1克粮食约合28市斤;1克耕地约合1.5亩。
[9] 《列宁全集》第10卷,第62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页。
[11] 《列宁选集》第1卷,第375页。
[12] 见新《旧唐书·吐蕃传》。
[13] 见《西藏研究》1982年第3期。
[14] 参见房新民《西藏》,新知识出版社1954年版,第11页。
[15] 《卫藏通志》卷14上。
[16] 见《西藏研究》1982年第3期。
[17] 参见李有义《今日西藏》,第84页。
[18] 参见李有义《今日西藏》,第84页。
[19] 参见李有义《今日西藏》,第93页。
[20] 参见李有义《今日西藏》,第84页。
[21] 参见《稳步前进中的西藏》,第65页。
[22] 《列宁全集》第23卷,第6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