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堤防建设与运行管理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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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项目法人组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由组建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组建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名称、类型、主要职责、人员组成、内设机构、财产经费来源、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

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机构

组建项目法人的机构,应本着 “谁负责谁组建、谁负责谁是项目法人”的原则组建机构。国家各有关部门对组建项目法人均有明文规定,根据发文效力应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的规定为准。

中央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机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任命法人代表。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机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新建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机构:一般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

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机构:由投资各方共同协商组建。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机构: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水利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组建时间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适时、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正规化十分重要。

(一)新建项目

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 〔1996〕673号)第四条规定:“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第六条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二)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 〔2001〕74号)第一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1〕1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行政区域内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同类工程要求,及时、规范组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职能机构设置

由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特别是中小河流治理建设具有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所以项目法人应尽快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内部机构及组建现场管理机构,明确项目法人内部各个机构分工职责。

(一)项目法人内部机构

项目法人应下设职能齐全的职能机构,以保证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工程技术部、计划管理部、合同部、机电物资部、发电部、人力资源部、征地移民安置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管理部等机构,其中财务、技术、合同管理和质量控制是最重要的管理机构。

(二)项目法人现场机构

行政区域内项目打捆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在每个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立现场管理机构,该项目现场管理机构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或管理人员。

四、项目法人人员要求

(一)项目法人人员结构要求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 〔2001〕74号)有关规定: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投资2亿元以下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组成中,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可降低一级,人数比例不变。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从事一般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主要行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应业务过硬、认真负责、身先士卒、作风正派,能够深入工程现场实际,带领项目法人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法人代表要求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 〔2001〕74号)有关规定: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必须由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应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素质,应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工作扎实、作风过硬,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技术负责人要求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 〔2001〕74号)有关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应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工作扎实、作风过硬。

(四)人员稳定要求

项目法人主要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禁止频繁调动,特别要杜绝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频繁调动,以免造成工程管理中断,防止用于工程建设的财、物流失。

五、项目法人规章制度制订

项目法人应及时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检查、控制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并对建立、健全的各种制度认认真真落实。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限制人,使项目法人的行为更加规范,真正成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项目法人应建立《法人代表工作职责》、《技术负责人工作职责》、《项目法人内部各个机构负责人工作职责》、《项目法人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验收制度》、《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总监及监理工作职责》、《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计划管理制度》、《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统计管理制度》、《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会议制度》、《奖励惩罚制度》等。

六、项目法人的审批和备案

项目法人组建后,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一)上报和备案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 〔2001〕74号)有关规定:中央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二)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 〔2001〕74号)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项目法人的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项目法人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项目法人主要规章制度。

七、法人组建形式

水利工程建设自始建至今,项目法人组建经历了领导小组、指挥部、建管局等形式,已逐步走向正轨,其项目法人各种组建形式如下:

(一)统一指挥建设——领导小组形式

有的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行业广、部门多等因素,为便于协调、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地方行政领导小组、工程指挥部等形式。此形式由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性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工作实际由指挥部替代,此种形式存在着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此种建设管理形式大多出现在水利工程建设早期,目前,此种形式已淘汰。

(二)建管一体——建设管理局

此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形式,主要是在原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础上组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是一种工程建设与建后管理合一的项目法人形式。

(三)政事政企分离——项目法人形式

政事、政企分离式项目法人形式是专为水利工程建设而单独设立的,负责工程的全过程建设,建设任务结束后,将完成的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