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献资料及其解读
居易·豪萨尔(Guy Halsall)
如同人们经常所讲,历史是现代人创造的。今天所说的早期中世纪,与1911年《剑桥中世纪史》第一卷出版之时所说的早期中世纪有很大的不同,[1]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人们观察它的视角不同。这些视角有两个方面,首先,是有了许多可用来佐证的资料;其次,是历史学家观察过去的方式。自从《剑桥中世纪史》第一版问世之后,上述两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历史学对书面资料的使用在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在各种分析的层面上也发生了变化。[2]此外,书面的记载,也不再被视为唯一的证据,而且在一些场合甚至不被认为是早期中世纪历史留下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新的证据——新的视角——成为可能。为了补充西欧资料对于这一时期“新来者”的概要记载,本卷依据了另一些资料(参照了一些欧洲东方的史料证据),[3]因此,本章也将简要说明,这些证据的形式是如何使用的,以及它们能够解释或者不能够解释的那些问题。
对历史及其资料的态度[4]
1911年,对早期中世纪研究的方法奠基于19世纪发展起来的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传统之上。从根本上讲,这就意味着历史学者们有意恢复那些用于写作政治史和制度史的准确事实。在一个民族主义崛起的氛围中,历史经常用来寻找特定民族的起源,且关注于确定它们对当代政治体制形成所做的贡献。对于资料的取舍态度,则完全根据其能否服务于上述目的为原则。如圣徒生平这类资料经常被认为只是用来骗人的愚蠢的传说之汇集而被忽视,或者,如果它们没有被认可为正确的历史记载时,则作为后人的编造而被摒弃。一些文献由于同样的原因而被完全排除于早期中世纪资料的经典作品之外。《德意志历史文集》[5]这个在19世纪早期确立的、编纂中世纪文献的重大项目,就省略了在墨洛温家族统治的高卢(Merovingian Gaul)时期编纂的七卷本的《墨洛温事件的作者们》(Scriptores Rerum Merovingicarum)中所记大量的古代殉道者传记。人们认为这种著作与早期法兰克人高卢的历史根本没有什么特别关系,因为它们没有道出任何(至少是明确地阐释)关于当时的重大政治事件。人们根据从早期中世纪的作者们作品中感知到的可靠性,即信任他们是在叙述真实的事件本身,对之做出评价。那些赞美诗的作者们,如韦南蒂乌斯·弗尔图纳图斯等都被摒弃,因他们是“无聊的献媚者”。[6]
在20世纪早期,当历史学发展成为一个学科时,对历史以及对那些写历史所依据的资料也有了不同的态度。最著名的发展就是以法国历史学家,包括研究中世纪的马克·布洛赫(Mark Bloch)为先驱的“年鉴学派”的出现。简言之,年鉴学派希望脱离政治史,其中论及该主题最著名的是该运动的一位伟人费尔南德·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他划破了史学研究之平静的水面,搅动了史学研究潮流的波澜。[7]“年鉴学派”不是去研究政治史,而是试图揭示人类如何卷入气候和自然环境的巨大力量之中,将其看作构成人类行为发生的基本因素。他们提出的是“整体史观”。任何事件都不可脱离历史学者的视野。文字的或非文字的(即考古学数据和地形学证据)所有证据,都需要被审视,看它可以告诉当代历史学者们哪些有关过去的人们生活和实践的故事。在此背景下,对史料的态度自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份资料是否讲述了,或讲述了多少有关政治的东西已经不重要了。此前那些被认为是传说之集成的史料现在被热情地挖掘出来作为探讨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心态(mentalites)]的有价值的途径。这就开启了新的历史研究模式和对于那些此前从来不被认为是值得注意的史料进行研究的闸门。这种发展也同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之影响有关联,马克思主义史观由于寻求历史变化的物质方面的原因,以历史的动力而不是纯粹的政治为基础,这意味着需要对更具有丰富来源的资料进行研究,以获取社会是如何变化的信息。
对于“心态”的兴趣意味着即使是政治史也可以被重新认识。对资料的解读不再以寻找高层政治或制度的事实为目的,而是将眼光置于政治的实践:即游戏规则。人们如何分配权力?政治机构不再是其实体本身,并不是单纯地对人们实施统治,而开始被认为是更易变的、由人们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于是,这也意味着用以描述政治角逐的结局和制度发展的书面资料的方式,对于表述权力如何被理解或者传达时也相当重要。这归因于像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那样的思想家的影响,他曾经提出了权力和它的运作方式的理论。[8]由此,更高层面的资料批评被引进,以鉴别文献自身在权力策略之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就是说,作者为什么要写,在什么情况下写,为谁、为何而写——这些标准的批评性问题呈现出新的维度。作者又采用了什么样的策略表明他(或偶尔是她)的观点?
人们越来越关注文本本身而不是它的内容这一倾向,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导致了众所周知的“语言学转向”(linguistic turn):此乃语言学中的批判理论家和哲学家对于历史研究的影响。[9]冒着这种过于简单化的风险,一些居于宽敞的理论化殿堂内的、被描述为“后现代主义”的作者们甚至强调,传统的、企图以书面资料为基础而揭示历史的做法,最终注定要失败。这种观点认为,过去并不存在与其书面资料描述完全分离或可分离的客观事实。文献“描述”中可能会出现的事实,是通过语言调整,又经作者所生活于其中的特定环境和背景,当时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关系,及作者本人的经历塑造而成。语言的哲学家们和精神分析理论因此对于这种文献处理的方式也有深刻的影响。语言总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它所描述的事物本身,因此,永远也不可能准确地再造它的主题。因此,不管一个作者的本意如何(如果说人们可以恢复到他的本意的话),在一部文献被写作的当代和后世,总会有不止一种的理解或阅读方式。当然,在解读中,有些可能完全背离原作者的本意。可能会出现两种背离方式:文献本身的意义可能会被它的解读者所“颠覆”,或者,本来意在颠覆的文献资料可能被修改为适应更为主流的观察世界的方式。以此看来,解读者和作者一样创造了文献和它的意义。此外,现代的历史研究同样受到当代历史学者的背景和当代利益的制约。历史不是在依据事实去验证理论来深化人们对过去的认识,而是存在于当代的成见中,且不断被当代成见塑造。过去的文献和现代的作品都多少成为令人纠结的东西。过去的事实,即历史学者们企图描述出来,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解释的东西,成为一种虚幻。
这种理论对于早期中世纪的历史研究多少有些影响,尽管当代许多研究该时期历史的学者们对之持一种敌视态度(必须承认的是,通常是持有一种漠视的立场)。由此,“语言学转向”的理论方法用于研究这一时期时,在一定程度上是无能为力的。一方面,即这种理论通常开始于对某文献的认定,而我们将会看到,这并不适用于5—8世纪的文献资料。此外,更先进的理论方法和那些最时尚的历史学者们的分界线事实上远不像人们被诱导去信服的东西那样清晰。研究早期中世纪史的那些当代历史学者们普遍认为,过去的历史只是通过传下来的文字资料而存在,这些文本的作者(如我们将会看到的)很少纯粹“讲述事实”,而那些文本又都有多层次的含义。早期中世纪的历史学者们不管怎么说都早已习惯了将这段历史看作始终被各种视角调整和改变,人们正是透过这些视角来看这段历史:包括资料本身和那些早些年代的历史学家们编写的东西。这种争论基本上涉及:这些史料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恢复历史上的人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环境。2005年,研究早期中世纪史的多数历史学家们可能会强调,人们仍然可以使用中世纪的历史资料来构建过去的历史。假定这些历史学家们是当时特定形势和特定社会关系(对于他们来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的代表,他们的行为是知情且有意识的[而且,他们接受了像布迪厄(Bourdieu)和吉登斯(Giddens)[10]那样的社会理论家的观点——他们认为,人类的行为并不是由社会所制约,而是在构建社会结构],那么,我们可能会使用他们的著作,甚至接受上述观点,来重新描述那时的形势和社会关系。无论我们是否选择对其进行研究,早期中世纪文本及其内容都是存在的,如我们在前面所概要提及的那样,尽管人们解读它的方式,在人们所关注的方面和当代的学术语境中都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总体来说,仍然有可能根据他们在这些文本中所发现的可资证的程度来评估人们对于早期中世纪资料的不同解释。从历史学的观念来看,并不是对文献的所有解读都是同样有根据的。无论如何,所谓的后现代主义理论已经在提炼文献方面产生了有益的影响,从而使人们对作者的写作策略、文献的交叉使用和使用讽刺或反讥的可能性产生了兴趣,[11]也使得当代历史学家们更为他们所做的事情和做此事的方式而自省。
文献的写作、传播、存续和编辑
为了理解早期中世纪的历史资料,重要的问题是反复地——也许是明显地——指出写作不是杂乱拼凑。写作是一项代价高昂的事业。草纸(papyrus)(以往译为“纸草”,但严格意义上,它是草做的纸,用“草纸”更合逻辑。——译者)的价格很贵,因为它得运到西欧,自然,在7世纪40年代埃及失于阿拉伯人之手之后更加困难,尽管如我们长期以来所知,这可能不是用皮纸(经过加工的各种动物的皮:小牛皮、小山羊皮和绵羊皮)取代草纸的决定性因素[12]。无论如何,草纸在西方的一些地方仍然被持续使用着,但到了转而使用皮纸的更重要的文化转折期,在阿拉伯征服时期就已经开始了,这种转折同时在东方和西方持续。古典时期的草纸文献被制作成卷轴。这种卷轴使得抄写或者阅读标注都很困难,于是,卷书被古书抄本(codex)所取代,抄本用皮纸制作更简单一些。4张纸横向对折,在中间部位(垂直于折缝)缝合。最初的折叠部分(沿其顶部)被裁开,制作成16页(folios)的书,或者一个quire(对折的一叠手稿)。皮纸也更耐用(这一时期保存法律文件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这使其更具优势),并且可以重复使用。皮纸上的文字可以用浮石擦去,然后再写上去。对于历史学家来说,幸运的是,早期文本中使用的墨水都倾向于浮在纸面因此经常可以清楚地看到,特别是通过各种现代手段的辅助时。多于一层文字的手稿被称为重写本(原有文字已刮去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如最早的《东哥特人法典》(Visigothic laws),主要是通过它们现存的重写本发现的。无论如何,皮纸都是特别昂贵的。即使是制作一本相当小的书,人们也需要宰杀一些牲畜。相对于残存下来的手稿,写作的成本就不那么重要了,而实用的考虑却可能是最重要的。去除所有其他因素,宗教机构需要《圣经》和大量注释的文本以及对于礼仪来源的说明:如祈祷书,礼拜规则等。因此,对于当代历史学家来说,可能比众多的福音书或弥撒用书更为重要的书籍就很容易散失,这仅仅是因为它们没有足够的应用价值。另一方面,从7世纪以后,更有必要保存一些针对土地和私人权利的令状(charter)及其他有关立法,大量这样的记录保留下来,对于社会和经济历史学家有极大的价值。
如果说原初的文本写作是要经过深思熟虑的事业,那么被后来的抄胥们所抄写的稿本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转录问题。中世纪的作者们在传输其资料中所包含的信息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抄写原本时常见的人为错误大为不同的是[13],他们在(可能是错误地)修订或省略一些他们认为是错误的或者认为该资料不适合于他们的读者,或者添加了他们自己的,被认为将改善一种资料的价值时——通常并没有以任何方式说明他们插入了哪些东西。这种状况对于从事早期中世纪研究的历史学家们有双重的重要性。鉴于原来的资料很难保存下来,要确定原来的作者原初写的是什么,就成为十分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当代学者们通常是从抄本,有时是抄本的抄本入手。有时候,一种文献之最早版本的确定,可以是相对简单的。我们有一些7世纪以来的令状,它们以其原初的稿本被保存下来。比德在他的教会史中最初写了什么也很容易得知,因为其手稿仍在,即使不是比德自己所写(autograph ,来自希腊语,即自己所写:他自己事实上写作的原本),但似乎也是从其原本直接抄录的。于是,我们似乎距离最原初的稿本只有一步。另一个极端是Pactus Legis Salicae ,即《萨利克法典简编》(Compact of Salic Law),这是最早的法兰克人法典。这一法典存在着大量的手稿,有80种显著不同的稿本,其中没有一部早于原法典公布——人们推断是在克洛维一世(约481—511年在位)统治末期——之后的200年内。于是,编辑这一文本用了很长时间,是一个极痛苦的过程。一般人们所接受的比较成功的稿本除了其产生背景的一些疑惑之外,至多会认为它只能是最后的编辑者对于其看到的原初稿本的最好的猜想。其描述事件的准确性即使在今天来看也是值得怀疑的。[14]
确定一位作者原初的记载对于当代学者来说当然是最重要的问题。例如,如果某人想考察图尔的格列高利对于他那个时代(6世纪晚期)一些特别的事件或政治及社会结构的方方面面,就有必要从一些非常接近于他原初记载的东西入手。但是,学者们为了尽可能重现原初稿本对于中世纪著作的编辑,主要是受到19世纪实证主义历史学家们的影响,如我们所见,他们主要感兴趣的是恢复可靠的“事实”。第二个与文献传承之复杂性问题有关的是,关注原始稿本可能会导致对后来的抄写者所做修订的忽视,或者至少是把它们降至更小的注释,如我们所注意到的那样,这些抄胥在把当时的信息传至后人的过程中是同样有着积极作用的。这些抄本尽管经常被贬称为“糟糕的”、不可靠的,或者用礼貌的历史学家们的语汇来说,是“被篡改”的,但它们在表现后世作者们之兴趣和相应态度时却可能是很重要的。例如,在7世纪早期,图尔的格列高利的十卷本历史被摘录和压缩成六卷的《法兰克人史》,在很大程度上是省略了我们今天视为格列高利所写的最有趣的关于圣人、圣迹和奇闻逸事及区域性事件的段落而成。除了导致那些被错误地认为是格列高利最初版本的,后来扩充的十卷稿本外[15],这本简缩本比那被认为是其原初编辑的稿本更值得重视。它在揭示7世纪的历史事件,并通过它们揭示当时的政治环境方面有极大的作用。这一六卷本比它原初的十卷本在中世纪被传抄得更为经常,于是,尽管它“被混同”于格列高利名下的原初稿本,这一7世纪的匿名作者或可被认为在传续法兰克人之过去历史信息方面,事实上比图尔的大主教担任了更重要的角色。进一步讲,认为某份文献只有一份文本的想法,也只是当代的概念。如果什么人有意于研究一部文献在中世纪的作用或在中世纪被人们的接受程度时,就必须放弃曾经会有一部唯一的正宗文献的想法。为了理解中世纪的背景,我们必须承认,一种资料是会以多种形态保有并传续至今的,所有形态都被同时代的人们视为正本。
一些被认定是我们所述这一时代的文件也可以以多种方式——通过语言的、外交的(对于正式的官方文献的研究)或文献学的(研究人们使用的稿本)[16]——显示出,它们是后来编著的。于是,既然不能简单地称这种作品是“伪造的”,那么,也就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为什么当时所记录的资料会伪装为别的什么东西?为什么这种资料文献的被接受是必然的?为什么一位早期中世纪的作者感觉到需要以过去的一位著名作者的名字作为自己身份的伪装?例如,有大量伪造的令状保存下来,宣称是墨洛温王(Merovingian)克洛塔尔二世(Chlothar Ⅱ,584—628年在位)赠予教会的。而托名于克洛塔尔二世时期的伪造令状远比墨洛温王室的首任国王,且被视为王国奠基人的克洛维一世(Clovis Ⅰ)时期多。但人们为什么更多地选择克洛塔尔二世而非克洛维呢,难道克洛维不是人们可能期望的、可以臣服于他的更为著名的国王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会有重要的影响。
于是,中世纪的写作和抄写就是如此昂贵且刻意所为的事。正如早期中世纪文献中的艺术插图一样,作者们的写作技巧和文字游戏也会有令人叹为观止的复杂性。在500—700年这个历史时期,可能确实没有伟大的哲学家和神学思想家——塞维利亚的伊西多尔和大格列高利很难与奥古斯丁或阿奎纳斯(Aquinas)相比肩——但这并不意味着6—7世纪的作者们一定是粗俗或不够委婉的。他们喜欢用双关语、玩文字游戏,并且能够,也确实做到了用复杂的语言技巧引起读者们的关注。例如,他们使用了对偶的修辞方法,用这种方法构建的句式是围绕一个焦点或形象,用交相呼应的数个短句来描述;这种写作方式在《圣经》中被使用,显然,《圣经》是早期中世纪作品所模仿的最早的模式。作者们可以采用复杂和巧妙的内外文献交叉引用(inter-or intra-textual cross-reference)的方式来阐明他们的观点,而且,他们的思想方式是深思熟虑的。换言之,他们使用一些符号,在他们与其读者的意识中,唤起对《圣经》的想象和与它们相关联的诠释。
流派(genre)
作者们可以使用他们的想象,并期望它的含义能被读者理解,源于早期中世纪作者们通常受到某种特定风格之影响,这对于一个人理解那个时代的书面资料是非常重要的。用相对简单的话来概括,就是:他们的工作模式是给已成形的体系添加一些资料,而不是创造什么完全原创的东西。作者和读者知道他们在结构上、主题事件上和风格上所期望的是什么。写作是在一定的规则或者准则下进行的。因此,一个在某种风格中创作的作者,采纳了许多现成的东西,并不需要解释他们的具体选择或者去界定词汇。在这种模式下,他们可以交叉引用其他作品,特别是同流派的经典作品,却不需要明确或解释它们:读者则接受它们,并且对一些特别的词汇和短语产生共鸣。流派存在于许多创造性的领域,如绘画、雕塑、小说的写作及古典音乐,但为了进一步解释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它与当代流行音乐相类比。例如,一个在灵乐传统中录音的艺术家并不去追求创造什么全新的或与众不同的东西,而是在具有既定准则和能够理解它的听众的作品库中进行添加。歌曲的结构、韵律和在一定程度上的器乐伴奏,以及更多细微的方面都由相应的规范所确定。作曲家可能从经典歌曲中借用一句该流派的“大师”的歌词,并且知道,听众将识别出这种借鉴方式;一个乐段也可能这样借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属于一个流派的作品必然是陈腐的或者非原创的。一部作品可能严格遵循某一流派形式的准则,但仍然可以公正地赞誉为伟大的。此外,在一个流派之内公认的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那些规范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或一部属于特定流派的作品,必须具备这种形式的所有被定义的特点。任何“思想模式”和流派之间的界限很少会模糊不清。作者们可以在这种写作规则之内灵活运用这些规则。当他们第一次增加或者改变规范可能会被认为是违反常规,但也可能具备了被规范接受的可能性。如果一个读者会知道公认的规范及其意义,他也将有望识别出对这些规则的刻意改变,并接受这种方式的具体表述——比如出于讽刺性的目的。最后,这个时期的一些作者确实发现了或者重新发现了一些新的写作方式;其中一些,如图尔的格列高利,似乎已经开始了在一种特定传统内的写作,但却放弃了它的规则另辟蹊径。早期中世纪的作家们是活跃的典型——即使在拜占庭帝国,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里的写作规则是十分严格的——而不是既定传统的囚徒。这种对于流派的简洁描述使得我们理解,为什么有些当代的事件被记录下来,而另一些被忽视,而且,为什么多部作品会风格各异,而且从21世纪的观点看来,也与我们期待的历史写作大不相同。当我们理解这一点之后,就可以转向早期中世纪资料写作的不同流派的描述了。
历史写作
在拉丁的西方,在我们所描述的这个时期,古典时期历史写作的传统趋于衰落。这种传统是由李维(Livy)、萨鲁斯特(Sallust)和塔西佗所奠基的,多集中于对战争和“高层政治”的描述,而且,当使用其他资料时,几乎一字不差,除了一些最常用的名词之外,并不说明它们的原出处。虽然人们仍然在阅读该流派的经典作品,而且,这些作品对于历史写作仍然有着影响,该流派在西方最后一个伟大的实践者(虽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是地道的安条克希腊人)是4世纪晚期的作者阿米亚努斯·马尔切利努斯(Ammianus Marcellinus) [17],而这一学派中的一些显然是5世纪早期作者的作品不幸散失了。在西方,在500—700年,可能最接近于这种历史模式的作品是托莱多的朱利安(Julian of Toledo)写于7世纪晚期的非凡作品《旺姆巴王的历史》(History of King Wamba)。[18]但是,在希腊的东方,这种传统在普罗柯比、阿伽提阿斯(Agathias)和狄奥菲拉克特·西摩卡塔(Theophylact Simocatta)的历史作品中的确延续到了6世纪,甚至进入7世纪。[19]这一学派的规范与拉丁的古典学描述历史的方式几乎相同:集中于描述战争、战役、外交和王者、将军及皇帝们的其他作为,也多少关注一些神迹奇事、星象及被视为带有预兆性的事物。然而,在早期中世纪的希腊世界,该学派的典范人物——如希罗多德(Herodotus)、修昔底德(Thucydides)和波利比阿(Polybius)等——都被仿效,达到非常相近的程度。拜占庭世界的作者们以一种与民间口语相当不同的希腊语文写作。他们期望能以过去的伟大作者所使用的语言来写作,通常认为这种语言是阿提卡希腊语(Attic Greek)。他们使用的语言和整个段落都可以从那些作品中选录,而且,他们所使用的特定词汇也被引入早期中世纪的讨论中。于是,举例来说,当他们写到人民时,拜占庭作者借用了公元前4世纪的差不多是这个世界上之同样一个地区的且基本上同样的一些民众的名称。例如,普罗柯比称匈奴人为斯基泰人或马萨戈泰人(Massagetae)——这两支族群都是生活在6世纪之前很久的人们。同样的,其他技术性的词汇也是从过去的作家那里借用的。普罗柯比谈到6世纪国王的侍卫和将军时,称之为asdoryphoroi 和hypaspistai (亚历山大大帝的贴身卫士),这两个名词都借用于阿提卡希腊语模式。当人们使用了并非古代作家使用过的模式:如使用“the excubatores ”(罗马人对卫兵的称呼)一词的时候,希腊作者们则被期望因他们使用了“俗语”而致歉。[20]当然,在修昔底德的世界,没有主教、修士或者教会,于是,在没有阿提卡古语词可用的地方(如用“神殿”代替“教堂”时),作者们需要故作姿态地不得不解释这些(他们)不喜欢的新词:“那些专门从事宗教活动的人们,我们现在往往习惯于称他们为‘修士’。”[21]这种写作方式常误导了人们对普罗柯比的理解,认为他是持不同政见者,或者甚至是一个异教徒。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假定这些作者的作品仅仅是简单地将引语或者临时借用的词汇拼凑而成。再有,即使这样严谨的修辞结构也允许作者们使用这些规则来表达他们自己的观点。
历史的写作无论如何在延续,采用新的形式,也发展了旧的形式。也许,通常地与500—700年这一时段相联系的这种书面描写的模式是所谓的“民族的历史”:乔代尼兹的《哥特人史》(Getic ,6世纪中期),图尔的格列高利的所谓《法兰克人史》,塞维利亚的伊西多尔于7 世纪早期写的《哥特人、苏维汇人和汪达尔人历史》,比德写于早期8世纪的《英吉利教会史》和助祭保罗所写的《伦巴第人史》(8世纪晚期),此外,还应该加上一部匿名的8世纪早期的《法兰克历史》(Liber Historiae Francorum),9世纪早期的《致内尼厄斯(Nennius)的不列颠人史》(History of the Britons attributed to Nennius),和9世纪晚期的《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Anglo-Saxon Chronicle),以及其他作品等。这些作品多数写于本卷所描述的这个时期之后,但是,正如他们所申明,他们所写的内容牵涉到我们这卷所涵盖的这一时期的历史,所以,有必要在这里对其加以评述。这些资料一开始被认为是早期中世纪欧洲之古老传说的宝库。因为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这些民众被认为是一定的族群联盟,与当时所发展起来的民族国家的思想是一个系列,这类著作被认为代表了当代欧洲国家历史的基础,它们的作者则被描绘为民族历史传统的奠基人。[22]它们所包含的信息被认为是可信的,一代一代地传续下来,据说,是以口头方式传续的。随着人们对蛮族“人民”之态度的变化,于是,对这些资料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23]其中许多成为激烈争论的对象。乔代尼兹的历史之性质就已经受到了密切关注,[24]图尔的格列高利的作品则成为更广范围内的可争议话题,这些争议意见中,几乎没有人认为他的作品构建了任何一部“法兰克人史”(如我们上面所讨论的那样)。[25]与此同时,这类争论亦引发了有趣的暗示,认为助祭保罗的《伦巴第人史》有可能是为法兰克读者所写的。[26]另外一些资料也引起了争论和评价。[27]
许多的这类作品不仅不再被视为“民族的历史”,它们也被承认了可能是完全代表其他类型的历史:《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Anglo-Saxon Chronicle)显然足可以被认为是系列年代纪的模式(伊西多尔的《历史》也同样按照年代纪的结构成书);比德的书则是一部基督教会史;等等。如前所述,格列高利的作品完全不是在写一部民族的历史,而格列高利所采取的写作流派,如果他确有流派的话,也是争议不断。与此同时,使用这些资料的目的,即利用过去的历史来为后世的政治需要服务,也被许多各类其他作品使用,从来不被认为是特定“民族的”东西。[28]近几十年学术研究的经验是,要理解这些文献,就要将其替换到作者写作的背景中去。编纂历史背后的政治动机太过强烈,随之而来的是它们之作为古代史料宝库的价值远逊于此前人们所认为的那样。然而,与此同时,它们成为考察其被写作的时代与地域——如6世纪中期的君士坦丁堡、7世纪早期的西班牙、9世纪晚期的威塞克斯等——的政治文化及思想时,最为有价值的资料:这些经验适用于我们谈及的时代中大部分其他文献。
在这一历史时期,最为普通的历史叙述形式是基于年代纪结构方面的:那些描述当代历史的词条、标题,或者数个标题。在5世纪晚期和6世纪,许多被称为《小编年史》(Chronica Minora)的作品被编写出来:452年和 507年间所谓的《高卢编年史》(Gallic Chronicles)(其名称来自其最后入侵的那年);《萨拉戈萨编年史》(Chronicle of Saragossa); 《比克拉罗的约翰之编年史》(Chronicle of John of Biclar ,他也可能确实是《萨拉戈萨编年史》的编者);同样,在6世纪晚期,有《阿旺什的马略之编年史》(Chronicle of Marius of Avenches)。比德作为历史学家的生涯是从两部年代纪(annals)开始的,这两部年代纪是《小编年史》(Chronica Minora)和《大编年史》(Chronica Majora);等等。有理由假定,其他作品一定是散失了。在东方,这种历史写作方式的代表作是《复活节编年史》(Chronicon Paschale),如同其名称,Paschale 所示,这是围绕一系列复活节日期所写的编年史。
年代纪写作的流派一般要求其主题局限于政治史的主要事件:战争和战役的发生及其结局,国王和皇帝们的继承,等等。基督教会对于相关事件的关注被迅速列入正确的主题事件中也不足为奇了,比如:大主教的去世和继任;神学的争议,大型基督教会议等。天文方面的事件(日食、流星)与其他可能带有预示性的事件:洪水、饥荒、奇迹的出现也一直被关注。当然,一些年代纪被充实为内容非常丰富的叙述,以一种松散的、类似纯年代的列表以标志事件之出现的年份——这些通常被称为编年史:如《弗雷德加编年史》——在年代纪和编年史以及其他类型的历史记载中的区别可能会相当模糊。但是,一些年代纪的相对简单的结构,不应使读者无视其内容的潜在复杂性。尽管其中一些的确是以年份为基础的,另一些则有意使之成为多个单件作品,但是,却以年代纪的形式出现。这就意味着,尽管这些作品看起来像是按照年代顺序一目了然的记载,作者们却可以为某种特定的目标而操纵历史。人们曾经认为,在《高卢编年史》(Gallic Chronicles)中记载的各种特定事件的分类(包括一些偶然提及的在5世纪英国发生的事件)是人为制造的。[29]同样的,《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中涉及5—6世纪之事件的一些条目,也是后来综合而成用以制造政治诉求的内容,并非如人们曾经相信的那样,是依据当今失去的史料而准确地记载了当时那个时期的政治历史。[30]
另一种历史体裁是基督教会史,是由凯撒里亚的尤西比乌斯于4世纪早期创立的。基督教会史,如其名称所示,与其他古典形式的叙述体文学不同的是,它主要集中地叙述教会的历史,尽管特别是当教会成为罗马帝国的重要势力的时代,这种记叙体文学开始被揉进了更为世俗的政治事件。然而,它与传统叙述体历史不同的另一个特点是广泛地、逐字逐句地引用原始资料。这种体裁的特点主要是来自神学的注释和辩论,引用《圣经》中的语言来证实其观点。伊斯兰历史著作发展出了与之非常相似的传统。尤西比乌斯的《基督教会史》被翻译成拉丁文,在西方被阿奎莱亚的鲁菲努斯(Rufinus of Aquileia)所传续,另外还有许多东方的作者,如索佐门(Sozomen)、索克拉特斯(Socrates)、狄奥多莱(Theodoret)和埃瓦格留斯(Evagrius)等人于整个5世纪在东方传续了这一体裁的作品。然而,从公元500年到700年间,写作基督教会史的作者们相当少。有一些手稿表明,图尔的格列高利在其写作之初,是打算将其写成一部基督教会史,而且,在其《历史》(Historieshe)的前几卷书中,显然固守着这一体裁的规则,如广泛地引证资料。然而,这本书最后却背离了初衷:成了一部他那个时代的扩展的历史,及对他那个时代之事件的评述。此外,最有名气的教会史大概是比德在这一时期刚刚结束之时所写的。
圣徒传
广义界定的历史作品中最常见的,是与基督教会史有关的体裁,圣徒传(hagiography ,即关于圣徒事迹的记载)。[31]圣徒传并非是确切的历史,尽管它带有历史作品的一些特点,并可以(也确实)被用来帮助人们写作叙事体的政治史。有许多不同类型的资料可以被列于圣徒传这个类目之下。其中有圣徒本人的传记(vitae),一些殉道者有时会要求记载他们所受的苦难(passiones);他们死后出现的神迹奇事之集成;一些修道院院长或大主教的简短自传等。这类资料在本卷所涉及的整个时期内在欧洲和地中海世界,即从爱尔兰到亚美尼亚,从北方的法兰克人居住区到非洲的广大地区激增。无论它们在哪里产生,圣徒传在结构及内容上都大体相似,尽管这里必然有宗教的差异。圣徒传的要点是进行说教:表现上帝在世俗世界的神迹作为。上帝通过圣者们显示出的神迹奇事表现了上帝之积极地持续地在这个世界出现,且重视这个世界,而那些在圣者们死后出现的奇迹,则是这些圣人战胜了死亡的最后证据,于是,他们能够与神同在且向神诉求。那些江湖骗子、魔术师或者是那被恶神附体的人,可以在他生前行一些看似神奇的事情,但只有真正的圣者才可以使他们的坟墓蒙神的恩宠具有治疗作用和出现其他神迹奇事。
圣徒传所依据的典范,显然主要是福音书,尽管杰罗姆(Jerome)的《名人传记》(Lives of Famous Men)提供了另一种给予人们灵感的资料。阿塔纳修斯(Athanasius)所写的《安东尼(修道院的创始者)传》(Life of Anthony)和帕拉迪乌斯(Palladius)的《拉夫苏斯派修行者历史》(Lausiac History)提供了更多典范,尽管在西方世界最重要的典范是苏尔皮奇乌斯·塞维鲁(Sulpicius Severus)的《圣马丁生平》(Life of Martin)[特别不寻常的是,该传记写于其主角图尔的圣马丁(St.Martin of Tours)在世时]。圣徒传记遵循了正规传记体模式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其中有一些,如埃迪乌斯·斯特凡努斯(Eddius Stephanus)的《威尔弗利德生平》(Life of Wilfrid)就是相当严格地按照年代的结构写作的。至于其他的圣徒传,涉及圣者的出生及其童年时代到他或她的去世,其各章节的内容是按照年代顺序还是按照主题顺序来写作,或者按照福音书的模式,都是不一定的。
圣徒传作为一类资料,1911年以后可能比其他书籍更受历史学者们的关注,而且,对于它的研究方法显然有了最大限度的改变。[32]如我们所提到的,在19世纪对于圣徒传的态度主要决定于它们在写作政治史、制度史时方面有多大的用处。另一方面,在一些旧时编辑的作品中,如博兰德丛书(Bollandists)和莫里斯(Maurists)丛书[33]是由宗教修士团的成员完成的,其中对圣徒生平的研究和对于传记之真实性的讨论是用于基督教的政治目的的。但是,历史学者不再仅仅关注那些写了早期中世纪人物的传记;他们还关注早期中世纪作品中关于死去很久的(甚至是虚构的)殉道者和其他圣人。现在,当人们在狭义的领域讨论社会历史(他们在其中讨论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以及致人们于死地的瘟疫等)时,在讨论人们的信仰史和文化史[34]、心态史(讨论把病治愈的神迹是如何实现的)[35],以及思想史、宗教史和政治史时,圣徒传作品被视为极具价值的资料。但是,在涉及政治史领域时,政治史的结构已经从简单的研究大幅延伸至建立和解释宏大的叙事阐释结构。在研究整个早期中世纪世界的圣徒传时,在近几十年来出现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圣徒传已经被用于政治史的研究。诸多神迹的产生无疑增加了某位圣徒的声誉,也许导致对其他崇拜的淡漠,但是,另一种政治的目标也可能通过写作圣徒传而实现。7世纪法兰克的大主教们的传记表明,它是被一种特殊的、地方上的和高层的派别利益所驱使的。[36]有些传记的写作是为了给一些在民间记载中较为尴尬的甚至是不受欢迎的主教们正名的。在早期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所写作的圣徒传也被认为是采用了“宣传手册战”的方式。[37]图尔的格列高利的一些圣徒传也可能是为了保护他的家族所写。[38]即使在圣徒的类型上有所变化,然而对其崇拜能得到强化或者被接受,则可能与高层的政治发展有关。[39]我们对于早期中世纪圣徒传及对圣徒崇拜的了解和理解也许是在此前100年间对于该领域之研究的最大变化和拓展。
法律与立法文献
对于后罗马时代之社会历史研究的通用资料是这一时期颁布的法典。这一时期西方的诸法典(Corpora of law)出自西哥特人的西班牙、勃艮第人的高卢、法兰克人诸王国、伦巴第的意大利和盎格鲁—撒克逊的英格兰。除了与西方统治者立法同期产生的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罗马法的伟大集成,在西哥特人的图卢兹(Toulouse)王国和勃艮第人王国也编写了罗马法的简本。然而,多数西方法律都采取了短篇集成的形式,概述侵犯者和罪犯给予受害者之补偿的规定。这些法律条目主要记叙了对于财产和人身侵犯的罪行,也有一些对继承问题的详细论述。一些法典非常冗长且详尽,最著名的就是东方的《查士丁尼法典》[与之同时颁布的还有一部《法学汇纂》(Digest),此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罗马帝国的法律集成]和西方的西哥特人法典。其他的则相当简明(特别是7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法典),而且显然精心选择那些适用性较广的条目,与此同时,一系列其他法典[如萨利克法兰克人的法典和里普阿尔法兰克人(Ripuarian Frankish)的法典,或者早期伦巴第人的《罗萨里敕令》(Edict of Rothari)等]则介于上两类法典之间。
从历史学的角度看,这方面主要有两个有争议的领域:首先是这些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着事实上的法律实践(而且,如果不能代表,它们的真正目的是什么),[40]其次,后罗马时期的西方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着外来日耳曼人法典的实践。这两方面的讨论并不是完全没有相互关系,而且,对于它们的讨论也未完全解决。然而,看来似乎清楚的是,西方法典的详细资料并不完全代表他们的法律实践。法律中有可能而且确实包含了无数的地方村社习惯法的实践。进一步说,极难找到关于这些成文法律付之于实践的证据,尤其是在6—7世纪之间。例如,在法兰克人的高卢,逃避军事义务的罚金是60索里达(solidi)。[41]然而,唯一可参照的涉及此罪的案例,对于犯罪者的惩罚却是600索里达的罚金。[42]
现存法律文献和其他行政文献在数量上增加的情况可以追溯到7世纪。当然,这类文献也存在于之前的几百年里。因为干燥和炎热的缺氧条件,许多确定为罗马及其以前时代的草纸文献在埃及和北非得到了保存。众所周知,来自诺森伯兰(Northumberland)的罗马时期的文德兰达堡(Vindolanda)[43]的文献残片之所以能存留至今是由于它们保存方式极其反常,是在浸水的缺氧环境中。[44]保存在拉文纳(Ravenna)的5—6世纪的草纸文献和人们在突尼斯(Tunisia)南部发现的被称为《阿尔贝蒂尼铭文》(Albertini Tablets)的极为引人关注的档案在披露汪达尔人治下的北非日常生活方面有特别的价值。[45]有些文献被称为“石板文书”(pizarras),[46]是写在石板上的,见于西哥特人的西班牙,这些也非常有意义。然而,不能否认,那些法律文献——其中大多涉及赠予教会及修道院的土地和特权,遗嘱和馈赠,有时候是出售,以及法律听证会的结果,也多数涉及土地问题——在大约600年后极速增多,而且,此后数量呈指数增长。总体来看,这些文献通常(经常在技术上并不正规)被认为是令状,而且它们也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当然其中只有一小部分是以原稿形式保存下来,有时候是写在草纸上,但更经常的是写在皮纸上,这些只以副本形式存在的令状是否可信,是历史学家关注的问题。由于这些令状对于拥有这些法令的教会所具有的意义——它们通常申明教会所享有的土地、岁入和法律上的特权,所以,这类令状是能够且经常被伪造的。确立一件令状的真实性有时候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在有些地区,如在高卢,令状的文本是有相当规范的格式的——的确,我们拥有一些这一时期的这类文本(是一些模板的集成,供书吏们所参照)。在这样的地区,伪造令状显然是很容易识别的。而在另一些地区,如在盎格鲁—撒克逊的英格兰,那里并没有规范的格式,文件的真实性更成为很大的问题。一件令状是否忠实地记载了一个真实的馈赠,是借用了一个真实的文献或若干文献的模板所进行的后期伪造,还是一次彻头彻尾的捏造,于是成了人们争论的话题。这类问题的另一个层面,即当某个文献本身可能很明显是伪造的,但我们可能会怀疑文献所涉及的那个教会机构的确占有这些特定的土地和特权,并且,可能就是在文件中所描述的情况下给予他们的。于是,“伪造的”文献在表现其被伪造时代的历史思想及现实利益时就相当重要了。
除了许多不同的细节之外,令状有很多共同的基本特征。它们一开始是说明馈赠者的身份,列上他或(偶尔是)她的头衔、荣誉地位和受赠者的名字,随后是对于赠礼之目的的阐述。因为这些礼品通常是赠予教会和修道院的,其目的自然是宗教性的,于是,令状的这一段就被称为arenga [宽松地讲,即布道;该词与harangue (热烈的讨论)同源]。然后,这里是对所赠予之实物的描述。这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带有决定意义的内容。这也有可能包括任何特定的价格或者交换(包括精神上的义务、进入修道院的“生命之书”,等等),偶尔也会有确定的惩罚条款(罚金或诅咒)落到违反了文献中规定的条例的某人身上,最后,是证人的名单。许多令状也在文件的开头或者结尾有关于日期的条款。
令状,同其他形式的文本体裁一样,首先是用于政治历史方面。由于许多令状,如我们所提到的,包含有日期条款,而且是以当时通用的时间模式(用AD来标记年代在8世纪以后才变得特别常见)即国王统治的年代(the “regnal year ”),日期条款可以使我们了解记载政治历史的信息。例如,这些条款可以提示一个国王的统治期从什么时候开始,或者在哪个地区,一个国王被承认是统治者。一些墨洛温王朝法兰克人政治史方面的编年问题,就依靠这些令状的使用。[47]王室令状的前言也经常告诉我们国王们使用的头衔,还有因此而暴露的他们的政治野心。令状中列举了在其公布之时在宫廷的目击者,或者至少,有一位国王在场,可以显示谁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在宫廷上,这给予我们的提示不仅是谁在此时正蒙(或者不受)圣宠,而且使我们知道,一个国王的权威在哪里能够被感受到。但是,令状也可以告诉我们其他更多的信息,比如法律的功效,在大人物之间或者在教会和俗人之间“在法律基础上”发生的谈判。它们可以给予我们一些与土地占有相关的权利或责任。在非王室的令状中,在场者的名单可以给我们提供在更为地方性的政治事务中之家庭联盟形式的线索。用于描述定居者及其组织的条款也可以为当时的农村经济提供证据。令状之提供证据的潜在用途是巨大的,但是,必须指出,大部分潜在用途直到这种证据在8世纪及其后开始大量出现在非王室文件中之时才真正开始显露出来。
书信和诗歌
这一时期的另一类研究资料是以书信形式出现的。如同其他书面记录相同,这种形式并不像此前那样普遍,也不像后来那样变得普遍,但它的确存在。在这一时期的开端,一些关于法兰克人在政治上接管高卢的最重要的片段来自信件:有兰斯(Rheims)的雷米吉乌斯(Remigius)和维埃纳的阿维图斯(Avitus of Vienne)写给国王的信,还有克洛维(Clovis)写给阿基坦大主教的信等。在晚期罗马时期,信件在维系友谊方面保持着重要性;卡奥尔(Cahors)主教德西迪里厄斯(Desiderius)在7世纪早期写了大量信件,经常是写给那些在宫廷内为法兰克王服役的同僚们。在西哥特的西班牙也保存了一些信件,通常是写给主教们的,或者是由主教们写的,显然是为了同样的目的。信件的价值还在于它们经常给予我们一些关于政治事件的信息,这些信息也是没有被记录的。有一部最重要的书信集是《奥斯特拉西亚书信集》(Epistulae Austrasiacae)。它之所以保存下来,是因为它为后世的书信写作保留了一种模板文件的集合,一种正式的写作规范。它搜集了不同类型的信件,包括由大主教们致国王们的公文,一封5世纪的致特里尔的阿尔博加斯特(Arbogast)伯爵的诗体书信和6世纪晚期在帕拉丁贵族中的通信。或许,其中最重要的,是含有奥斯特拉西亚的法兰克人宫廷与拜占庭皇帝之间的通信,多数涉及在意大利对伦巴第人的战争。最后,教宗的书信也有大批量的保留,涉及广泛的主题,包括教义问题、教宗的地产、关于教会的也的确是世俗的政治问题。
这一时期的诗歌写作采用了多种形式。一些圣徒传以韵律格式写成,如韦南蒂乌斯·弗尔图纳图斯所写的关于圣马丁生平及神迹的作品。韦南蒂乌斯·弗尔图纳图斯经常以韵律诗的方式写信。他也写了一些赞颂诗(panegyrics),即赞美的诗歌——这是当时最为重要的诗歌形式。赞颂诗传承了后期古代的政治传统,并且的确在拜占庭东方持续地发展没有中断,例如,在这里,北非诗人克里普斯(Corrippus)的诗成了重要资料。作为在帝国的当权者面前念颂的诗作,赞颂诗能起到几重作用,相对于我们最初的认识,它能多少代表比初看起来更复杂的证据。从古代继承下来的赞颂诗的标准模式赋予国王或者皇帝们以所有优秀统治者的典型特质:公正、虔诚、大度,是指挥战争胜利的统帅。事实上这也是一种公开的奉承。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通过公开地称颂所有这些美德,诗人就能够引导君王去考虑这些特质,并思考自己是否做得符合这种理想的模式。再其次,赞颂诗可以起到——用今天的词语来说——“甩干机”的作用。通过表现一个国王应该如何行事才算一个标准的国王,宫廷就可能准备进行一些政策的变化或者新的行动,无此前提这些举动就会太过突然或者不受欢迎。似乎经常利用基督教神学思想的晚期拉丁语中之韵律谜题的传统在这一时期很受欢迎。无论如何,各种诗歌形式,特别是以各地方言写成的诗歌,在700年以后的时代,比之前受到更好的评价且更经常得以保存。
宗教类作品
最后,我们应该关注其他宗教写作,特别是这一时期神学作品的激增。这种文字的证据对于从事中世纪早期研究的历史学者们越来越重要,显然比100年前还重要得多。本卷所涉及的大量存在于所有基督教传播地区的布道词和训诫词,由于充斥着复杂的修辞手法,用起来很困难。它们无疑是研究社会史和基督教会史及其教义发展和教义思想史的重要资料。同样,源于这一时期的礼拜仪式也被人们出于不同目的地加以研究。同样,除了用于检验基督教思想和教义深入平信徒的可能性,它们也可以当作表演——甚至是戏剧来研究,以观察这种仪式是如何在当时的社会发生作用的。
500—700年在东西方剧增的修道院规则,也受到广泛的研究。这些文献的内容也是极富争议的话题——它们本身经常是混杂的整体,修道院院长们均从此前的规则中汲取思想,并同样地以一种“选择和混合”的方式使用着。同样,在观察修道院的发展时,一些东西在我们所描述的这个时代仍然处于初始阶段,这些资料反映了很广泛的问题,最引人注目的是思想史。修道主义应该如何界定?它如何涉及更广义的世界?修道院院长的职位是如何构想出来的?它可能描述出在修道院之外的什么样的生活方式?
在这个巨大而多样的通常称为“宗教的”资料体系中,也许,自1911年之后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变化,即学者们现在多致力于注释。这种训诫类的、通常以《圣经》书卷作为宗教生活之思考的出发点的资料,早在100年之前,很少能从神学体系的外部来审视。而现在,它们对于历史学者们去了解它们所反映的思想的历史有着极大的意义——而且,当然,是社会和政治的环境产生了这些思想,因此,在这些作品中包含着许多反映当时之社会状况的信息。由于数量巨大,神学方面的资料很可能是了解500—700年历史的最大信息库。也许在1911年时,它们还没有引起历史学家的重视,但在2005年,它们却越来越成为历史学者关注的核心资料,这一事实再一次证明,甚至对于远及5—7世纪的时代,历史也是在不断发展的,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答案和新的资料。
早期中世纪考古
毫无疑问,对于中世纪早期研究中之实证基础最大变化的出现是由于考古学的发展。[48]1911年,考古学尚处于其初始阶段,而且,中世纪考古学这一子学科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找到它的立足点。一个考古学上的“古代晚期”这一分期后来还是采用了,先是在欧洲大陆,[49]之后只是缓慢地在不列颠兴起。在不列颠,人为地把罗马的和“撒克逊的”之间的分界线确定于公元400年前后这一观念仍然令人惊讶地起着支配作用。[50]对于早期中世纪墓葬的研究可以回溯到17世纪中期对图尔奈(Tournai)的希尔德里克一世墓的研究,[51]但是,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盎格鲁—撒克逊墓葬才得到认可,并得到比较严谨的研究。[52]这些研究开展时间极早。在法国要等到19世纪70年代,墨洛温家族的墓葬才得到确认(这颠覆了曾经认为它们是古代高卢人或罗马人的墓葬的观念)并得到了较为仔细而严谨的考证。到了《剑桥中世纪史》第一版面世时,墓葬考古已经被承认为历史资料的来源之一,尽管(而且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仅仅用来说明文字资料中所提供的政治历史叙述中衍生出来的概念。对于早期中世纪农村聚落的考古发掘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开始的,如对于利兹(E.T.Leeds)在盎格鲁—撒克逊的遗址萨顿郡(Sutton Courtenay)的考证和德意志的格拉德巴赫(Gladbach)挖掘的墨洛温时期的遗址。无论如何,早期中世纪农村聚落的考古直到1945年之后,才成为一个既定的子学科。同样的情况也见于城市考古,尽管这一考古学的子学科发展得更快,主要是由于战争导致的欧洲城市重建和重新发展的压力所提供的更多墓葬发掘的机会。[53]
早期中世纪考古的各个分支得以确立的日期之差异主要与相关遗址的认定和发掘所需要的技术专长有关。在许多地区,后罗马的墓葬很容易被发现,是由于它们含有大量古董商和博物馆急切收购的文物。此外,一些在古墓或教堂及其他特色风景区中出现的一些相当精心地用砖石修建的墙壁或者石棺,有助于他们在农业活动中的观测。另一方面,早期中世纪建筑技术更倾向于使用木料而非石料,致使这些建筑只余存下来了用来支撑木制横梁、立柱和檩木的墙洞、槽和基石构成的框架,就使考察研究更为困难了。再有,在接近罗马式农庄(villas)的西欧城镇和农村遗址上,早期中世纪考古常会因为这一简单事实而“失落”,即其短时段的痕迹覆盖了更容易识别的罗马式石制的、铺着地砖或者镶嵌地板的房屋框架。在整个欧洲考古发掘的技术经常涉及石墙的位置,通过考察这些城墙的走向而恢复建筑物的基本平面,然后在此划定区域,直到发现可辨认的地面。挖掘者通常对后罗马考古兴趣不大,即使偶有兴趣,这些方法也意味着,早期中世纪的证据通常在一开始挖掘时就被破坏了。因此,人们用考古学方法所探索到的一些早期中世纪的城镇都是那些没有其罗马时代遗存的城镇,这也许并非巧合——如尼德兰的多雷斯塔德(Dorestad),不列颠的汉姆维克(Hamwic),北日耳曼的海泽比(Hedeby),瑞典的海尔戈(Helgö)和比尔卡(Birka)。但是,随着20世纪的进步,考古学的技术越来越复杂。尽管考古发掘的技术从根本上发生了改变,随着田野调查方式的发展,一些数据的恢复不再仅限于“挖掘”[54]。考古学作为一门科学有了引人注目的发展,复杂的技术不仅用于鉴定和确定各种材料的质地和年代,也可用于研究早期中世纪的自然环境和人们的健康状况、疫病和当时人们的平均寿命。
此外,我们不仅是单纯地面对一组新的数据、更好地复原并注定比1911年时所存在的更为多样化的数据。为更好地理解早期中世纪的历史而去考察鉴定这些数据的角度,也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中世纪考古学刚刚起步之时,如前所述,它只是简单地被用作说明性材料,而且,可以肯定,这种态度从来没有完全消失。然而,考古学的理论在20世纪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55]中世纪考古学也已经成为大学、研究部门、研究中心和职业考古学单位的一门学科,尽管在各个欧洲国家,这种发展的确切性质还不大相同。[56]
考古学理论的发展
考古学理论发展的基线是由我们称作“文化史”的东西提供的,至少在不列颠考古学领域如此。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编年史学与人们对于和编年史相关联的具有一定特征的艺术品不断地被发现这一事实的认识同时发展。与此同时,是各种形式的聚落、房屋模式或墓葬风格。这些相关联的物质文化的特点被称为文化,由其第一次被发现或者最知名的研究开始的地方而得名(例如,瑞典的前维京人考古时期及其文化,就根据其最著名的精英墓葬地而被称为汪达尔[57]),或者根据那种文化的典型代表器物而得名(早期中世纪考古方面没有明显的例证,原因后续会明述)。这些文化,按照19世纪民族国家的理论,被认定是民族(族群)的代表。反之,民族也被认定是特定的生物/血缘集团。文化痕迹的传播被认为是通过迁徙来实现的,而一种文化被另一种文化取代也被解释为一个民族被另一个民族所占领和征服的结果。于是,在史前时代,文化史用于将一个政治历史的描述背景扩展进入没有文献记载的时代。在中世纪时期,文化简单地被归类于历史所确认(或者是种族上所确认)的某些民族。于是,早期中世纪时期的考古文化通常以(在许多情况下,以特别带有倾向性的理由)一些被认为与之有连属关系的民族来命名(如在后罗马不列颠有盎格鲁人文化、撒克逊人文化和朱特人文化,或者在法兰西北部、尼德兰、南部德意志和瑞士的法兰克人文化,阿勒曼尼人文化和高卢—罗马文化等)。
曾经位居理论发展前沿的大不列颠、斯堪的纳维亚诸国和尼德兰的考古学者们,则远离中世纪考古的文化历史范式,[58]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文化史理论被滥用于推进纳粹及斯大林的专制主义政权之思想理念之后,研究史前时代的考古学者们之转向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结构功能主义人类学。功能主义考古学本身似乎对中世纪时期的考古影响不大,其主要原因是,功能主义者们仍然主要参考能够找到的口头和书面的记录资料。用于支持他们恢复整个“系统”——在此系统中,个别的遗址和人类活动的一些方面被认为是功能性的元素——的其他探索方式,自然被迅速地采用。例如,这里包括环境考古学和人类居住地格局的研究,特别是从空中的俯瞰。
20世纪60年代,一个被称为“新考古学”的运动出现了,最先是美国的勒维斯·宾福尔德(Lewis Binford),后来是在英国,大卫·克拉克(David Clarke)充当了决定性的角色。新考古学者在本质上是希望看到考古学和历史学分离,变得更像自然科学,而历史学太强调个案。他们认为,考古学应该寻找人类行为的普遍的、自然的规则或者法则,并开发出实验方法,以此来鉴定那些被认定的法则。社会被认为是功能性的系统,主要依据外部刺激,特别是自然环境的因素来改变自己以适应环境(它与大约早些时候出现的历史上的“年鉴运动”发展过程的相似性是显而易见的,尽管直到20世纪80年代,考古学者们才关注到年鉴学派的理论。)[59]在这方面,可以认为,新考古学派在许多方面与功能主义考古学没有多大的差别。但是,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反对北美从事史前考古的学者们使用文化史学的方法。在对系统的考察方面,新考古学借鉴了地理学和生物学的模式。由于新考古学的兴趣在于长时段的发展,或者说是过程,如社会结构的发展或复杂社会的瓦解等,它可以从跨文化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因此,其研究方法被称为过程主义考古学。新考古学(或者说是过程主义考古学)被中世纪考古学所接受花了一段时间。直到1982年[60](即新考古学出现之后20年),在中世纪考古学会的第25届年会上,菲利普·拉兹(Philip Bahtz)倡导要使用“新的中世纪考古学”。同年,理查德·赫德杰(Richard Hodges)发表了一篇相当长的文章,用以说明“新考古学”可以且应该适用于分析中世纪的数据。[61]具有讽刺意义的事情是,恰当此时,即新考古学开始在早期中世纪研究的领域被讨论之时,不列颠的考古学理论家们开始对这一学派提出了严重质疑。
用来反对新考古学的理论方法,通常是在“后过程主义”的标签下进行讨论的,它并不代表一个单一的、意见一致的“学派”。成员们只是共同抵制过程主义的主要信条——它对跨文化法则和长时段过程的坚守,它通常严格地按照结构主义的方法解释文化现象,它将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变化相分离,它经常在理论上抵制文献历史的价值,等等。后过程主义者可以被认为是坚持着一些共同信念的人们,主要的是,他们认为物质文化是自动地、积极地和有意识地组织创造当时的社会,而不是仅仅反映社会。社会的变化也因此而被认为是动态的、不可避免的。理论的批判也有其作用。鉴于物质文化被视为交往和表达观念的方式,人们提出了解读考古数据的方法,相当于研究书面文献中的批评方法。因此,毫不令人惊讶的是,至少有一些后过程主义者(尽管,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经常是那些并非专门研究历史时期的专家们)认为要考虑到文献史学所提出的信息。后过程主义在英国被接受比新考古学派花费的时间要少得多。这很可能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考古学理论方面开设系列课程,并可提供多种学位课程来选择的各大学考古学系的持续发展。目前,关于中世纪考古学的理论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不列颠,有从事文化史学的研究者,也有过程主义和后过程主义的,以及马克思主义范式的研究者。在欧洲大陆,文化史学仍是最普遍的框架,虽然有些时候以多多少少修正了的范式,这并非不合情理但也有其他的研究方法被人们使用。这并不是意味着,在大陆欧洲,理论的发展质量一定稍逊一筹;在不列颠考古学界,理论的发展也并不总是准确无误的代表。文化史学因其太过忠实于过时的文献历史所提供的框架而受到批评,过程主义考古学和它的继承者们却采取了与历史学家们太过对立的立场,并对其他学科(如批判的理论或者人类学的方法等)采取了同样恭顺的态度。一些由公然声称其通晓考古理论的考古学家们所写的作品也同样可能,并且已经因其缺乏经验的严密性受到了批评。[62]尽管多数考古学思想通常强调它与文献历史的积极联系(修正的过程主义的思想,已经放弃了其早期与历史学的对立),但在这两个学派之间建立富有成效的联系,并承认这两个学科平等和独立表述自己思想的地位,仍然是早期中世纪考古研究在进入21世纪时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63]
墓葬
如我们所见,早期中世纪考古最早的分支是对墓葬的研究。[64]本卷所涉及的历史时期也是随葬习俗发展的巅峰时期,在西欧多数地区的这种墓葬中,死者都有随葬品。如前所述,葬礼中之随葬品的存在使得人们更容易发现墓葬地点,也使得研究者们能够掌握大量的实物,尽管这些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但即便是记录最残缺的发现也能够回答一些问题。墓中的物品原来是(在某种情况下现在仍然是)用于描述书面记载中的概念:是基督教与异教对立的标志(随葬品是异教的表征),或者是日耳曼人之迁徙的标志(带有随葬品的墓穴被认为是来自蛮族人故乡的仪式)。尽管这些假定已经受到了严重的质疑,然则令人失望的是,这两种假说仍然没有被消除。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贝利·杨(Bailey Young)的博士论文发表之后,随葬品可能与非基督教有关的思想才成为不可接受的。[65]一些更精密的使用随葬品研究基督教化之进程的方法被提出来。杨本身则颇有见地地提出建议,不要关注丧葬礼仪,而是要重视随葬品艺术设计方面的潜在的象征意义。[66]卡弗(Carver)则建议,英格兰一些奢华的墓葬,其中最为著名的、萨福克(Suffolk)的萨顿胡(Sutton Hoo),在这个改宗基督教的时期,是异教模式的张扬。[67]对于墨洛温家族的墓葬礼仪的研究,人们已经提出了一些方法,以求理解作为象征性联系之模式的墓葬,即使在这里不能揭示出一个特定的宗教理论,也能通过礼仪的研究而对之有更好的理解。在此基础上,人们也已经提出,法兰克人的墓葬形式可以揭示基督教化的进程。[68]
这种带有随葬品的墓葬是不是整个种族的风俗,目前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尽管有最新的(noa priori)证据说明在自由的日耳曼人(Free Germany)那里有着与蛮族人相同的仪式,但在4世纪时,人们几乎不知道这个地区(该习俗出现在罗马时期的北部高卢)[69],人们仍然习惯性地将带有随葬品的墓葬与迁徙的蛮族人,或者至少是采纳这种风俗的民族等同看待。[70]一些学者反对考虑墓葬习俗与进入罗马世界的蛮族的关系,但是,他们有时候进一步强调,这种种族认同的方式并不重要。[71]其他学者也发表了其重要而深入的研究成果,他们主张至少某些类型的随葬模式与特定的社会和政治认同的关联。这项工作仍然受到一种过于僵化的思想的影响,即企图表现一种基于生物的或血缘的——甚至是种族——基础上的认同,并因此作为其迁徙的证据,甚至是大规模迁徙的证据。[72]进一步的问题是,必须意识到,在中世纪早期的社会政治中,种族身份是很重要的,但是,这是种思想观念,未必有某位祖先在血缘上或地理起源方面的基础。于是,一种丧葬仪式的特别模式——其中使用的某种标志性的艺术品或服饰风格——对于一个旁观者来说,可以,而且可能确实表现了一种基于周边特定族群的一种特别的社会认同。例如,一种别针的式样有可能确实被认为是犹太人的,或者一种款式的皮带搭扣则被认为是哥特人的,或者参与某种仪式即是法兰克人之认同的标志,因为,这些物件或者仪式构成了早期中世纪民族认同的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佩戴这种物件或者参与这种仪式的人,就是来自罗马帝国外围的犹太人、哥特人或者法兰克人移民,或者是他们的后代。这种墓葬考古的形式并不能告诉我们民族迁徙本身,但是它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在当时的环境中,这种蛮族认同的方式在社会政治中逐渐成为非常重要的因素。
更为近期的且甚为重要的工作确实是已经关注到随葬墓的考古所提供的其他形式的社会历史信息。尽管各地区的习俗完全不同,在各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反复出现的特定的随葬品的形制与墓主之特定的性别和年龄之相连属的现象说明,丧葬考古在考察一个社会群体的年龄和性别结构方面有很大的潜力。这种方式也可以用于观察社会群体的组织形式和家庭的角色。带有随葬品的墓葬还可以用来作为考察社会层级的手段。先前用于考察社会层级的努力是有缺陷的,主要是因为他们只把随葬品视为被动地反映社会结构的证据。很多随葬品,或者甚至是艺术品的特别款式或结构,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特别的社会等级或阶层或者特定的财富等级的标识。这些已经都得到了公正的评价。[73]使用随葬仪式来说明社会结构的更重要的方法,来自对这种仪式和它所使用的物质文化形式的观察来判断或者鉴别社会的等级,是很有代表性的积极策略。这种方法使得我们不再单纯从随葬品较为考究的现象来判断这是“富者”或者“贵族”之墓。伴有随葬品的墓,并非仅仅提供了一幅可从中鉴别在一个既定等级社会中之不同阶层之成员,事实上,它是社会不稳定和竞争的信号。
这一时期也有其他形式的墓葬。病逝者火葬后,其骨灰存于瓮内,有时候,这种瓮内也有随葬品,这种形式在原自由日耳曼和斯堪的纳维亚一直在使用,并且在5世纪进入不列颠低地。这一证据也可用于研究在地方上的社会认同和竞争。在欧洲的其他地方,少有或没有随葬品的土葬还是常见的。有时人们使用精心雕琢的石棺[74]或者更简朴一些的石匣。这类墓葬更难确定其存在时间,于是,也很难经常用于了解社会的信息。[75]但如果更多依赖于高质量的发掘和骨灰的保存,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墓地空间的安排可提供线索。男性与女性是否会分别地埋葬?孩子们的遗骨是否都会被置于一个独立的区域?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可以说明该社会群体的规范或者态度。或者是否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的逝者都葬于一处,就说明这是一个家族群的墓地?对于遗骨的研究是否会说明葬于不同区域的人们之生活方式与饮食习惯的不同?人们已经开始在讨论这些方面的问题。对于人们对墓葬地的选择和在一些地域之墓地遗址的重要性之研究的一些重要工作也开始启动。[76]对于早期中世纪墓葬的研究还会告诉我们更多关于中世纪早期的事情。
乡村聚落
如所提示,对于早期中世纪乡村聚落的研究还是这一专业的相当新的分支。[77]后罗马时期,在过去的帝国各行省,新的建筑风格开始出现。在许多区域,石材被木材所取代,而且,相似的考古综合结构,即大的中心会堂伴之诸多附属建筑群的模式出现了,这种建筑经常有凹进地平面之下的房基。即使在那些仍然保有石质建筑的地区,相似的聚落模式仍然依稀可见。[78]早期中世纪的乡村聚落考古,如我们所见,经常受到探索罗马遗址时那种粗劣的考古技术的破坏,这意味着,后罗马时期并没有废弃的那些农庄(villa)所在地中,特别在南部法兰西和西班牙,经常会(因技术不当而)遭毁坏,而人们只在近期才知晓这类农庄的规模。[79]乡村聚落的考古发掘因各地区的田野考察而日益完善,在这种考察中使用了多种技术——空中摄影、田野踏勘和地理物理学的研究方法——这些技术的综合使用可以探查更广范围内聚落分布的模式及其变化。关于这种研究的证据可在整个欧洲、北非和东地中海发现。更精密的考古技术已经使得我们能够恢复关于早期中世纪人们的饮食和经济生活的数据。农村聚落的研究提供了考察中世纪社会结构和社会经济的多种方法。例如,一个人可以注意到,是否所有的建筑物或者住宅都有着同样大小的规模,或者是否一些建筑及住宅(也许只有一个)看起来比其他大一些。因篱笆墙之分别围绕不同的住宅,是否能够说明更大的财产私有化程度?居住模式的层次结构,是否说明了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的分化,以及一些居民的剩余产品被另一些人所剥夺?一些聚落的防卫设施也可能说明人们是用征伐劳役的方式汲取剩余价值。个别房屋的布局和聚落群还告诉了我们很多关于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在尼德兰所发现的那种长屋(Long-houses)和将牲畜和人置于同一屋檐下的情况,说明了此地的人们与表现为人畜分住的聚落结构地区的人群之宇宙观的不同。由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的演变一定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聚落或者建筑物内部空间的使用有可能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尽管这些遗存被发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弄混乱了——这种农业聚落只有很浅表的层次,很难有绝对的把握来说明各不同的建筑物都存在于确凿无疑的同一时代,其次,在确定艺术品关联的性别方面也存在难度。而后者可以在墓地的证据中得到合理的判断,而若将这些结论转移到聚落的考古方面则会很有难度。考古文物在葬仪中的象征性意义似乎与日常生活中更为动态的条件下的用处大相径庭。无论如何,农村聚落的考古为深入研究这一时期欧洲的社会史提供了相当值得关注的视野。有些研究,考虑到文献方面的证据(如前所述),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80]
城镇和贸易
早期中世纪聚落模式的顶层就是城镇。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在欧洲和地中海盆地区域,早期中世纪城镇考古一直是处于发展中的领域。[81]即使在古迹复原方面,我们对于早期中世纪之中央区域的了解也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尤其在这方面,2005年对早期中世纪的概念已经与1911年大不相同。对于几乎在欧洲每个区域的城市命运之综合描述,现在可以有个概貌,在西方,自公元400年后相对于罗马时期的状态,通常表现出一种停滞状态或者是加速衰落。在一些地区,自6世纪中晚期之后,出现了进一步的衰落;在另一些地区,自7世纪以后开始了复苏。如我们将要在其他章节讨论的,北方的复苏经常聚焦于城市遗址的新模式,即市集(emporia),它在本卷所包含的这一时期之结束时达到繁荣期。后罗马时期城市考古已经使我们对于早期中世纪社会经济和政治的认识增益不少。它之所以做到这点,不仅仅在于支持了一种观点,即城市聚落的性质已经从晚期罗马时期社会和官僚统治的中心转变为中世纪的更具宗教性的中心,这种观点也可能从文本资料中得证。它也并非只是给予文本资料的描述提供了生动的背景:例如,亨利·加利尼(Henri Galini)在图尔所写的公认的著名作品,远非简单地为大主教格列高利的记述确立背景。[82]对城镇的进一步研究使得我们能更全面地理解它们在早期中世纪社会与政治中的地位。这就是,它们显然并非任何大规模的人口中心,在多数情况下,它也不是生产中心,这一事实就使得我们有更不同的理解,即城镇为什么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社会和政治的重要中心。理解城镇之原有功能的衰落,也创建了一条线索以理解早期中世纪城市之不断变化的状态的本质[83]。对于城市建筑,特别是教堂的研究,可以有助于我们理解公共空间如何用于传播思想和理念。[84]
刚才概括的早期中世纪考古的所有方面以及这些艺术品的技术研究及其产生的位置和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对于早期中世纪经济的认识,如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要讨论的那样。[85]至于城镇,早期中世纪世界这一方面的研究自20世纪以来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于是,亨利·皮朗(Henri Pirenne)的作品开始出现,引起了矛盾和批评。自20世纪80年代后,考古学关于这一争论的研究焕发新的生机,与此同时也引人注目地改变了这一图景的外观。
钱币和碑铭
居于文本历史与考古之间的是钱币学(钱币研究)和碑铭学(研究碑铭)的专业学者。这两方面的遗物都可视为艺术品,因此被排除在物质文化研究或考古学研究之外不被重视,而且,这两种形式的物证经常在考古发掘时被发现。这两者都是书面和文本信息的重要载体,它们将此两种介质带进历史轨道中。大约公元500年到700年间的时期也许不被视为文本数据资料的盛期,但钱币和碑铭却在理解早期中世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对于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代,钱币学作为资料的作用不及此前及之后的时代,这一事实本身就具有某种重要性。[86]当西罗马帝国在5世纪早期瓦解之时,西方经济处于一种衰退状态,许多地区——如不列颠和高卢大部——实际上已经完全没有钱币可用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在缺乏资料的情况下得出结论。在南部的地中海周边,甚至在更远的东部拜占庭帝国,钱币仍然在使用,尽管在7世纪时也趋于衰亡,但从来没有像在西部帝国的西北部行省那样完全消亡。
鉴于数个理由,钱币可以是重要的。当我们在考古遗址发现它们时,它们显然提供了一个可用的基础年代线索,尽管,很明显,钱币上锻制的时间标记,并不需要完全与其被埋起的时间数据相关联。它们所揭示的只是之后的一个点(terminus post quem)。钱币有着多种经济内涵。我们需要区分仅仅作为方便的通货体系而生效的钱币(如晚期及后罗马时期的索里达含金量总是1/72磅)与当代意义上的币制(在当代世界,钱币的固有价值,即其所含贵金属的价值,与其面值是不等的,此两者的不同,由制作钱币的国家来规定)概念的不同。后一种货币的“真实的”形态在我们所说的这个时代几乎不存在。无论如何,即使在钱币只是一种简单的通货体系时,它之规律性和它在一个广泛的区域内被接受的程度可以被视为经济和国家之复杂性的指标。[87]与此相关的是锻压币(古代西方钱币,自希腊时期开始,都是使用锻压方法,即最原始的人工敲打制作,而非浇铸。——译者)的加工场所及数量,以及钱币本身的价值。例如,在6世纪西方的多数地方,唯有昂贵的金索里达在通行,其中既有来自拜占庭东方的(或许,作为一种政治的付出),也有在西方仿造的。这种钱币太过昂贵,许多交易中都不会用到。大批量的购买活动可能是以这种钱币实现的,但它们的用途更像是政治性的,而非经济性的(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当钱币在6世纪晚期的高卢开始再度被经常锻制时,通常是一种较低价的钱币,即特里恩斯(triens)或泰米赛斯(tremissis)。这种钱币相当于1/3的索里达,因此有更大的经济实用性。然而,这种钱币是在高卢各处的许多锻制场生产的,而且,尽管官方对于它们的统一重量和含金量有所建议,但它们并没有标记国王的名字和形象,却标记着锻制者和产地的名称。这说明,此类钱币只在极小范围内被接受,当地的人们知道锻压币者的名字并信任他。及至7世纪时,特里恩斯的含金量逐渐减少,这种钱币事实上被一种银币第纳里(denarius)所取代,这是一种实值更低的钱币。这一事实说明,钱币开始用于更下层的交易行为中。进而,这种钱币在王国中更少的地区被锻制的事实,说明它们能够在更远距离的地区被认识和使用。总之,这说明了该时期钱币使用的增加和经济的增长,这是钱币之作用得到强化的有力证明。
无论如何,如同前面已经提到的,钱币并非简单的只有经济上的用途,它们也是有效的政治工具。一些钱币通过币面的铭文可以对王国的政治实体传达王室的信息或帝国的思想。如上所提到的,索里达(solidu)是一种经济实用性较小的昂贵钱币,而且可能只在精英阶层中通行。这使得钱币成为宣传的重要介质。西哥特王莱奥维吉尔德(Leovigild)先后使用多种形制的索里达来宣传他从自己谋逆的儿子赫尔蒙尼吉尔德(Hermenigild)手中收复的诸多城市的主权。[88]法兰克王塞乌德博尔特(Theudebert)用来作为宣称他与皇帝查士丁尼之平等的一个手段,就是发行了他自己的索里达(solidi),印上他自己的名字。这类钱币的样品仍然留存着,我们从普罗柯比的作品中得知,这种公然违反此前帝王特权之举在东罗马帝国引起的震惊。拥有如索里达这种钱币,无论是由外部输入的还是本地锻制的,由于它本身的价值,可以成为政治精英的标志。它们经常在当时有着奢侈陪葬品的墓中被发现,它们可能被公开地置于墓中,作为权力和地位的象征。因而,控制这类钱币的发行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手段,它使这些钱币的发行符合王宫的利益,且以这类钱币为某种特定的表现尊贵地位的物品。
同钱币学一样,碑铭学作为对于古典历史学者最重要的资料,在这一时期进入了相对的衰落,有时候与钱币学的衰落出于同一原因。[89]在4世纪的西北欧洲,“树碑立传”的传统开始弱化,尽管在更南部和东部仍然比较常见,而且,在5世纪的经济衰落时期,在某些区域几乎完全消亡,如低地不列颠和高卢大部。无论如何,后罗马时期的碑铭却比人们通常所想象的更为普遍,而且有着多种形式。
在东方帝国和高卢、意大利及西班牙,古典时期遗留的在石碑上刻字的传统仍然在使用,通常是为了纪念一座建筑,记录一些改革或复兴的业绩,而且更常见的是纪念死者。在教堂的石材上越来越多的涂鸦式碑刻也都出于类似的目的。在北非,墓葬中的碑铭也可能采取镶嵌画的模式。在不列颠西部,罗马时期的碑铭传统有着明显的传
承,远胜于那些后来成为盎格鲁—撒克逊人占领的地区。在石碑上刻字以纪念逝者,在这些地区也比较普遍。在这里,名字、头衔和简短的文字说明不仅使用了拉丁文,也使用欧甘(ogham)文字[欧甘文字是古爱尔兰人用的一种线形文字,是爱尔兰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语言。欧甘一词源自凯尔特能言善辩的欧甘神。欧甘文字通过中间的一条竖线和1—5条水平方向的横线或斜线的不同组合构成字母表,每一个组合代表不同的字母,其字母表中有20个字母。古代的欧甘文字通过石头上的雕刻被保留了下来,许多保存完好的欧甘石刻可以在爱尔兰南部的克里(Kerry)郡、科克郡以及沃特福德(Waterford)郡看到。大部分的石刻代表个人的名字或地名,用来标记边界。这类碑铭最早可以追溯至5世纪。许多现代学者认为,欧甘文字源于希腊和罗马字母。——译者],这种文字虽然完全借鉴拉丁文字母,但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模式。这种文字是纵向阅读的,在石碑两面纵向镌刻,其文字也是以一条纵向的直线为轴两侧排列的。人们曾经认为这种文字最早出现在欧甘石刻最为常见的爱尔兰,但是,对此问题还可以继续探讨。欧甘文字也经常在南威尔士出现。古拉丁文的碑铭在我们所论述的这个时期之末又出现在盎格鲁—撒克逊。更向北一些,尽管通常不采用公认的字母,苏格兰南部的皮克特符号石碑亦应纳入碑铭之列。在这里,石碑上使用着一些经常重复的标志性符号。到了本书所论及这个时期之末,一些象征性的人物和动物形象开始和特定的历史事件相联系。例如,法夫郡(Fife)阿伯莱姆诺石碑(Aberlemno stone),曾经被人们貌似合理地解释为是纪念皮克特人在685年的内希坦斯梅尔(Nechtansmere)战役中打败诺森伯兰军队的事件。[90]同样的纪念石碑也在斯堪的纳维亚被发现,有时候使用了卢恩字母,有时候则没有文字镌刻,但有精心制作的艺术装饰。除了我们可能称为“实物的”那些碑铭之外,我们还需要增加大量仅出现于文献记录中的铭文。韦南蒂乌斯·弗尔图纳图斯的墓志铭即是很好的例证。
同钱币的使用一样,碑铭的使用远不止于作为时间判断的证据及政治史叙事的辅助手段,尽管,这类提供证据的资源在这两方面一直是重要的。同样,某一建筑的赞助人的资料,也能够揭示有关人们思想的信息,如人们对于罗马遗产的态度。墓志铭可以作为观察人们家庭和家庭结构的途径。例如,通过日耳曼人名字在曾经的罗马欧洲分布的模式,亦可以揭示某种文化思想。许多碑铭记录了死者的年龄。这是特别重要的信息。首先,对它们的深入研究揭示了,在这些墓碑上刻制的年龄,通常都四舍五入到5—10岁——这使得我们获得非常珍贵的研究社会年龄和老化态度的重要资料。甚至,即使考虑到年龄问题,我们仍然可以使用这个证据考察当时人们订婚和结婚的年龄,以及在这一领域之性别的差异。一些铭文,如那些在特里尔的铭文,记录了立碑者的情况,以及碑铭中所纪念的人士,这也可以提供关于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信息。与之相关的,对于孩子们、女性和作为家长的成年男性的纪念碑文(这些因地域的差异而有着重要的变化)也反映了社会结构的问题。
一些石质碑铭引起了人们关于标志土地所有权和希望划定永久地界方面的争论,同样,对于车葬古墓(barrow burial)和其他类似形制的墓碑也发起了争论。最为有趣的,也许曾经是对碑铭和它们对于时间划分的研究来考察人们对于地区和地域认同的态度。例如,在6世纪的勃艮第,两个不同的城市维埃纳和里昂分别使用两个不同的有执政官身份的人来确定年份。[91]他们选择的“护民执政官”来纪年显然是一种表达地方认同的观念。同样的情况在西班牙也存在,“西班牙”年(Spanish Era ,一种编年体系,以公元前38年的那一年开始推算年份)被认为是6 世纪确定下来的,使地域和宗教教义相结合的推算方式,因此,7世纪时,就用它来强化西班牙的统一。[92]
结论
上面的简述表明,研究500—700年历史的学者们,即使在如不列颠这样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内完全没有任何文字资料传世的地区,也并非如人们经常强调的那样,是在缺乏资料的情况下从事研究。鉴于可以获取有关的历史资料,这一时期更是当然地不属于“黑暗时代”。事实上,在对于地域均度和能以地域或者地方为基础来考察的各种问题的研究方面,说明这一时期比晚期罗马有着更完整的资料。在整个20世纪,资料的来源有了显著的增加,历史学者(大致定义为研究过去的学者)的研究范围也相应扩大了。面对21世纪,中世纪学者的最大挑战是,不断地提升对所有上述形式的资料证据以及其使用中的问题和潜在价值的意识,并且,允许使用所有这些资源:文本的、图片的、考古的、碑铭的和钱币的,都可以各尽其能。如果在100年后有另一部《新编剑桥中世纪史》问世的话,我们观察早期中世纪的维度,无疑会像1911年到2005年间之历史描述一样发生巨变,这也意味着早期中世纪本身也将发生变化。
徐家玲 译校
[1] 见Linehan (1982) 对背景的阐述。
[2] Bentley (1997).
[3] 关于对这一时期的书面史料的综述,Buchner (1953) 和Levison (1952)的工作仍然有极大的价值。Van Caenegem (1997)提供了一个不可缺少的研究工具,而Buchwald,Hohlweg 和Prinz (1991)的论述也同样很实用。亦见Dekkers (ed.),Clavis Patrum Latinorum ;Berlioz et al.(1994)。Delogu (2002)的作品极棒且有一个非常有用的英文著作目录。
[4] Bentley (1997)提供了20世纪最完全的历史学方面的讨论。对于中世纪史,见Julia Smith (1997)的出色章节。
[5] Knowles (1963),pp.65-97 关于Monumenta 的历史。
[6] Dill (1926).
[7] Braudel (1972),p.21.
[8] 见 e.g.,Mann (1986); Runciman (1989); Foucault (1994)。
[9] 关于早期中世纪资料的讨论见Fouracre (1990);及Pohl (2001)。
[10] Bourdieu (1977); Giddens (1984).
[11] Goffart (1988); Halsall (2002).
[12] Dennett (1948).
[13] 例如人们在读到一个词时会发生错行,于是就丢弃了两个相同词中间的文献。
[14] Callander Murray (1983).
[15] Goffart (1987) and (1988).
[16] Bischoff (1990).
[17] Matthews (1989); Drijvers and Hunt (1999).
[18] 例如,关于这种情况的讨论,可见Collins (1977)。
[19] Procopius: Cameron (1985); Agathias: Cameron (1970); Theophylact: Whitby (1988).
[20] Procopius,Wars iv.12.17.
[21] Procopius,Wars iv.26.17.
[22] 见Halsall,本书第2章。
[23] Scharer and Scheibelreiter (1994): Ethnogenese und Uberlieferung .
[24] Momigliano (1955); O'Donnell (1982); Goffart (1988); Heather (1991); Amory (1997).
[25] Thurlemann (1974); De Nie (1987); Goffart (1988); Breukelaar (1994); Heinzelmann (2001); Mitchell and Wood (2002).
[26] McKitterick (1999).
[27] Nennius: Dumville (1986); Liber Historiae Francorum : Gerberding (1987); Anglo-Saxon Chronicle : 有许多种研究作品,但对本卷所描述的这一历史时期最有价值的作品是Sims-Williams (1983) 和 Yorke (1989)的作品。
[28] Garrison (2000).
[29] Wood (1987).
[30] 即如,Sims-Williams (1983); Yorke (1989); 关于旧的观点,见Myres (1986)。
[31] Dubois and Lemaitre (1993)给出了一个很有用的导言和书目,同时也可用于以下所讨论的“宗教作品”的研究中。
[32] 毫无疑问,P.R.L.Brown 的作品在这里最有影响力:见Brown (1971),(1977),(1978),(1981),(1982 a),(1982 b),(2000),(2002)。关于其延伸及反响,见Van Dam (1985),(1993); Howard-Johnston and Hayward (1999); Lifshitz (1994) 的作品则引起了更多的讨论。
[33] 关于这方面的讨论,也见Knowles (1963)。
[34] Gurevich (1988).
[35] 特别要看 Brown (1981); Van Dam (1985); (1993)。
[36] Fouracre (1990).
[37] Goffart (1988).
[38] 例如,关于《里昂的尼塞提厄斯传记》[Life of Nicetius of Lyon ,格列高利的《圣父传》(Life of the Fathers)之第8章]就有对于圣徒死后之神迹的详细讨论。
[39] Fouracre (1999).
[40] Mordek (1984).
[41] 一种罗马钱币,其价值相当于1/72镑黄金,但作为一种银币,后来它成为先令(shilling)的前身。另一个有关法律实践性的问题是罚金规定以solidi 为单位究竟有何价值,因为索里达在西方并不是通用的钱币(见下文)。
[42] Diplomata Regum Francorum ,ed.Kölzer,no.143.
[43] Bowman and Thomas (1984); Bowman (1994).
[44] Tjäder,Papyri .
[45] Tablettes Albertini ,ed.Courtois,Leschi and Saumagne.
[46] Ve lázquez (ed.),Las pizarras Visigodas .
[47] E.g.Gerberding (1987).
[48] 关于中世纪考古的简要历史,可见Delogu (2002),pp.209-213;Van Regteren Altena (1990)。而关于早期中世纪墓葬考古之更详尽的讨论,见Périn (1980); Effros (2003)。
[49] 古代晚期(antiquitétardive)考古的奠基者,在法兰西南部特别具有领先地位的,包括P.A.Février,N.Duval和J.C.Picard。
[50] Dark对此定论提出了质疑(2000)。
[51] Brulet (1990); (1991); (1997).
[52] 见注释48,关于墓地考古的历史,亦见Dickinson (1980)和发表于Southworth (1990)上的文章。
[53] 关于这种方法之发展的有用的地方记载收集在Barley (1977)的专辑中。
[54] 考古发掘的古典学导言仍然是Barker (1993),但是,现在要看Roskams (2001)。至于田野踏查,见Fasham et al.(1980)。而关于“地球物理学”,见Clark (1990)。
[55] 关于更详细的理论考古学的讨论及其发展,见Trigger (1989); Dark(1995); Johnson (1999); Preucel and Hodder (1996)。Halsall (1997)的作品提供了简明扼要的评述。
[56] Hodder (1991).
[57] Lamm and Nordstrom (1983).
[58] 注意,这一评价仅用于中世纪考古。例如,法国考古学家就曾经在史前考古的理论发展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59] Hodder (1987); Bintliff (1991).至于历史学者们更令人困惑的反应,见Delano-Smith (1992);Dyer (1992)。
[60] 为方便起见,可以将其出现时间定于Binford (1962)的著作出版之时。
[61] Hodges (1982 a); Rahtz (1983).
[62] 关于这方面的批评,见Dickinson (2002)。
[63] Halsall (1997),涉及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和一些如何修正它们的建议。
[64] Halsall (1995),涉及简明的评论。
[65] Young (1975),部分内容出版为Young (1977)。
[66] Young (1997).
[67] 见Carver (1992)。
[68] Halsall (1998); (2000 a).
[69] Halsall (1992); (2000 b)涉及进一步的评价和对早期文献的参考。
[70] 关于盎格鲁—撒克逊的英格兰,见Welch (1992); 关于法兰克的高卢,见 Périn (1998 a);关于西哥特的西班牙,见Kazanski (1991),Ripoll (1994); 关于伦巴第的意大利,见Bierbrauer (1992)。
[71] Lucy (1997).
[72] 亦见Härke (1989); (1990); (1992 a); (1992 b)。关于大规模的迁徙的假设,见Härke的学生N.Stoodley(1999)之作品。
[73] 见Steuer (1982); Samson (1987); James (1989)。Périn (1998b)的观点仍然是相当传统的。
[74] 关于南部高卢,见James (1977)。
[75] Delestre and Périn (1998).
[76] Williams (1997); (1998).
[77] 关于近期西北欧洲之考古研究发展的概貌,见Hamerow (1994); Lorrenand Périn (1995); (1997); De Boe and Verhaeghe (eds.) (1997); Van Ossel (1997); Damminger (1998); (1998);Périn (2002)。
[78] 如Larina (拉里纳,Isére)遗址的证据,见Porte (1980)。
[79] 关于近期的概述,见Arce(1988);Chavarria Arau(2001)。
[80] E.g.Theuws (1991).
[81]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此类著作的代表,见Barley (1977); Hodges and Hobley (1988);Demolon,Galini'e and Verhaeghe (1994); Brogiolo and Ward Perkins (1999); Brogiolo,Gauthierand Christie (2000)。
[82] Galini'e(1997); Wood (2002).
[83] Haldon (1999).
[84] 见Wharton (1995),pp.105-147对拉文纳的描述。
[85] 见 Loseby,后文第22章的扩展参考书目。Hodges (1982b)提供了重要的起点。现在可看Hodges and Bowden (1998); Hansen and Wickham (2000)。
[86] Delogu (2002),pp.183-205有一极好的介绍,且有一个极有助益的英国钱币的参考目录。Grierson (1951)仍然是经典。早期中世纪钱币的注释目录相当多,不一一列举。
[87] Hendy (1988).
[88] Hillgarth (1966).
[89] 当下,并不容易找到用英语写的对于早期中世纪碑铭学的概述。Handley (2003) 填补了这一空白。亦见De Rubeis (2002)。在Effros (2002)的著作中( pp.79-137)亦可找到一篇贴切的研究目录概述,尽管对于他的一些结论需要小心使用。Le Blant的Inscriptions chrétiennes是首先整理高卢碑铭的作品。更近些时候的,见Gauthier,Recueil des Inscriptions chr étiennes de la Gaule ;Descombes,Recueil des Inscriptions chr étiennes de la Gaule ;Prévot,Recueil des Inscriptions chr étiennes de laGaule 。关于西班牙的,见Vives,Inscripciones cristianas de la Espa ña romana y visigoda 。关于不列颠、爱尔兰和布列塔尼,现在可见凯尔特人的碑铭项目,其基本数据在网上公布,见http://www.ucl.ac.uk/archaeology/cisp/database。
[90] Hooper (1993); Cruickshank (2000).
[91] Handley (2000).
[92] Handle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