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腊政治与社会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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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一个涉及诸多侧面的复杂问题,也是希腊史研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多年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深入而又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剑桥大学著名的希腊考古学家斯诺德格拉斯教授独辟新径,运用丰富的考古学资料来研究城邦的形成。他认为,城市中如神庙和议政厅等公共建筑的出现是城邦形成的重要标志,而由考古材料所反映的、古风时代早期人口的急剧增长则推动了城邦的形成[1];法国学者波利尼阿克从宗教崇拜的演变来探讨城邦制度的形成,提出古风时代早期希腊各地宗教崇拜活动中形成的宗教崇拜共同体导致了希腊城邦的形成早期希腊各地宗教崇拜活动中形成的宗教崇拜共同体导致了希腊城邦的形成[2];英国学者古迪和瓦特则从文字的使用与推广这一侧面进行探讨,提出在迈锡尼的希腊文消失约四个世纪之后,以腓尼基字母为基础的希腊文字的出现,及其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是促使希腊城邦形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和其他传统社会不同,在古代希腊,文字一经出现,即得到十分普遍的推广与广泛的使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把城邦的出现归结于文字的出现及其应用的后果。[3]综合看来,上述这一系列研究使我们对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这一历史问题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由一系列因素交相作用的结果。这里姑且不论上述研究各自的缺陷,但它们的共同缺点是片面强调了某一个因素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因素的重要性。因而,如果分开来看,它们都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更为严重的是,虽然西方学者对城邦制度形成的诸多侧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他们都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即土地私有制的形成问题。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有意的。在西方学术界里,土地私有制问题历来被看成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因而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极力回避触及这一问题。但实际上,如此一来,他们正好成了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或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牺牲品。撇开意识形态的因素,对土地私有制的形成这一问题作历史的研究,仍然是十分必要且有益的。

在展开讨论之前,还必须注意到,古代希腊所有权的观念同古罗马或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有很大不同。在古希腊人的思想中,没有抽象的所有权观念。相应地,在古希腊文里也没有表达这一抽象观念的词语。希腊文中表示所有权的词如ousia、exein、kratein、kektesthai和ktema所表达的都是实际意义上对特定财产的具体占有,从现代法律意义上来说,它们的意思是“占有”而不是“所有”。[4]古希腊人从实际占有的意义上来理解所有权。因此,当亚里士多德试图定义牢固的占有时,他实际上是在定义所有权:

牢固占有的定义是对财产的如此占有,即对它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自己——对自己财产的检验标准是,自己是否有权转让它;这里我用转让来表示赠送和买卖。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1361a19—22。

亚氏的这个定义为当今的古代经济和法律史家所普遍接受。在古代希腊,土地所有权的首要标志是占有者对土地的转让权,即赠送与买卖的权利。

[1]斯诺德格拉斯:《考古学和希腊国家的兴起》(A.M.Snodgrass,Archaeology and the Rise of the Greek State),在剑桥大学就职典礼上的演讲,剑桥大学1977年单行本;又见他的《希腊古风时代:探索的时代》。

[2]波利尼阿克:《希腊城邦的兴起:公元前8至前7世纪的宗教崇拜、空间和社会》(François de Poliganc,La naissance de la cité grecque:cultes,espace et société VIIIe-VIIe siècles avant J.-C.),巴黎1984年版。

[3]古迪和瓦特:《识文断字的后果》(J.Goody and I. Watt,“The Consequence of literacy”),载古迪主编:《传统社会中的识文断字》(Literacy in Traditional Societies),剑桥1968年版,27—68页。

[4]参见芬利:《古代希腊土地的可转让性之我见》(M.I. Finley,“The alienability of land in ancient Greece:a point of view”),载Eirene(1968年第7期),25—32页;哈里森:《雅典法律》(A.R.W.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牛津1971年版,第1卷,201页;麦克道尔:《古典雅典的法律》(D.MacDowell,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伦敦1978年版,133页。

[5]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1361a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