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结构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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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对象和内容

为了使研究主题更加明确、研究内容更加清楚,本节对研究对象、主要概念和相关研究内容进行界定。

1.2.1 研究对象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考虑的是业务结构的优化问题。业务结构优化调整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是保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理论上来说,有什么样的风险转移需求就应该有什么样的保险产品供给。但是,我们看到的现实是长期以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业务,该业务在有些公司的占比甚至超过80%,这样一种“车险独大”的业务结构对资源配置和公司的经营效率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有无优化的可能?如何进行优化?这是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这里涉及优化的概念,因为目标的不同会有不同的优化调整方案,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目标,才能确定什么样的业务结构对于要达到的目标来说是最优选择。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基本保险思想体现了保险在广大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性。保险是负债经营的一项承诺,承诺收取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将会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支撑才能履行保险合同的承诺,否则消费者的权益就会被损害,购买保险的意义也就消失了。基于此,保险公司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而不是盈利,在这个基础上,通过调整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水平。所以,本书的研究主题可以归结为一个带有偿付能力约束的以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为目标的最优化问题,而优化目标需要通过调整业务结构来实现。

1.2.2 主要概念界定

本书研究涉及保险学、统计学、管理学和经济学其他分支的知识和方法,属于跨学科研究,书中主要概念界定如下:

1.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知识相对比较专业,而保险领域又相对偏重实务,为了使得本书内容相对自封,现将研究中涉及的保险相关概念列示如下。这些概念参考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和通用的保险学教材。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1]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保险法》采用的是在保险学教材中通常所称的“广义财产保险”的概念。按照保险经营的范围,有广义的财产保险和狭义的财产保险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而狭义的财产保险业务仅指财产损失保险。另外,按照《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Property Damage Insurance)是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又称普通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等。企业财产保险针对企业财产因遭受保险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是我国财产保险开办较早的业务。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是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综合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是以运输工具本身及相关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目前经营的主要是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以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各种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在进行业务活动或者日常生活中,因疏忽、过失等行为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而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信用和保证保险(Credit Insurance and Guarantee Insurance)都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信用关系的一方因对方未履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信用关系的双方(权利方和义务方)都可以投保。权利方作为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方履约,称为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义务方作为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为自己的信用提供担保的,称为保证保险(Guarantee Insurance)。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分娩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或经济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surance)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而受伤、残疾或死亡的,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的业务结构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基本上是按照业务性质兼顾标的进行分类的,业务经营范围几经调整、不断完善,自2008年后基本稳定在14类业务范围: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的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的业务结构是指财产保险的业务构成以及各类业务在总业务中所占比重,为了衡量这个比重,我们采用各类业务保费收入与总保费收入之比来考察。

3.业务结构的优化与经营效率

业务结构的优化是指通过适当调整各类业务占比降低综合赔付率和综合成本,最终达到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调整可以通过业务拓展和推陈出新来实现,也就是说,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是业务结构优化的目标。之所以选择了经营效率,是因为作为衡量企业投入产出关系的概念,它是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投入产出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综合体现。根据关注角度的不同,经营效率有不同的衡量指标,如早期基于财务指标法所考虑的资产盈利率、劳动生产率、成本收益率、投资收益率等,但是这些指标只能反映公司经营的某一个方面,不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综合评价。为此,本书选取了当前学术界研究企业经营效率常用的法雷尔(Farrell)效率测度系统。该系统提出一个企业的(生产)效率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描述物理的技术成分的技术效率(Technical Efficiency, TE),反映在给定投入的情况下企业获得最大产出的能力;另一个是描述经济的要素优化配置的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 AE),反映给定投入的价格时,企业以最优比例使用各项投入的能力。法雷尔将物理的技术效率和经济的配置效率结合成一个单一的指标,称为整体生产效率(Overall Productive Efficiency, OPE)。一个企业的整体生产效率即为技术效率与配置效率的乘积。随后,技术效率又被分解为纯技术效率(Pure Technical Efficiency, PTE)和规模效率(Scale Efficiency, SE)两部分。纯技术效率是测度公司当前的生产点与规模报酬变化的生产前沿之间的技术水平运用差距,而规模效率是规模报酬不变的生产前沿与规模报酬变化的生产前沿之间的差距。纯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的乘积即为技术效率。

4.偿付能力

目前尚无一致的证据表明,经营效率越高的保险公司其偿付能力越充足,反之亦然,即对于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率的关系没有一致的结论。考虑到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如何在保证偿付能力的前提下,通过业务结构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营效率是本书研究的核心问题。同时,本书还基于已有经验数据,检验了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率的关系。按照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其中,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确认与计算方式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简言之,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赔付和给付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反映的是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关系。在我国,通常用“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一指标来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该指标计算方便,且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因而不少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学者采用了这一指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formula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是指监管当局规定的保险公司为保证偿付能力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当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时,该保险公司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当100%≤偿付能力充足率< 150%时,该保险公司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当偿付能力充足率≥150%时,该保险公司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公司。本书将选取100%作为可以容忍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

1.2.3 研究内容和逻辑框架

本书将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就业务结构优化调整以及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率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业务作为公司经营的根基所在,是保证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源泉,也是充分发挥保险职能和作用的内生动力。通过业务结构的优化调整可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更好地分散风险、保持财务的稳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保险经营的特点是先收取保险费后进行理赔,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未来损失补偿的一种承诺;履行这份承诺需要足够的资本实力,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资本积累来自保险费收入;而保险费率的厘定基于保险公司对于所承保风险未来损失的估计,所以损失估计的准确程度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损失估计的精确度依赖于经验数据的多少,因为保险最为基础的定价原则是大数法则,经验数据量难以达到大数法则的要求,将产生较大的定价误差,资本充足率必将受到影响,从而导致未来赔付的不确定性增加。鉴于保险经营的这种特殊性,保险公司管理的是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新业务可能由于经验数据不足出现较大的定价偏误,所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业务拓展和业务创新这些调整业务结构的方式能提高偿付能力,但是文献中却提供了不少证据显示这样的业务调整能提高经营效率。

因此,本书将结合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市场发展阶段,在保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础上,通过业务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经营效率。这需要逐一厘清并解决下列问题:第一,从理论和描述性数据分析两个方面初步探讨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及其影响因素,以及业务结构调整分别对于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率的影响;第二,在第一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拟解决的问题构建数学和统计模型,以便更好地借助数学和统计方法深入进行研究;第三,通过经验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基于理论分析、模型计算和实证研究结果确定满足优化目标的业务结构。为了解决上述研究问题,实现研究目标,本书的研究内容和结论建议安排如下:

第1章论证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明确要研究的对象、问题以及研究的重点,分析研究难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阐释研究的特色和创新之处,以及研究中存在的遗憾和不足之处,这些瑕疵也是后续研究继续努力改进的方向。

第2章是文献研究。科学研究无外乎两项任务:一是整理知识,二是创造知识。这一章的内容属于前者,主要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参考和借鉴,通过对大量相关文献的学习和研究,梳理主要的观点和有关的理论,厘清相关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把握研究趋势,在此基础上论述支撑本书研究的协同效应和范围经济理论、偿付能力理论、经营效率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以及最优化理论等。

第3章基于统计数据并借助描述性统计方法,对国际财产保险业的业务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研究。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经营财产保险早于我国几百年,这些财产保险业务经历了怎样的产生、发展、完善、优化的过程?能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优化提供哪些有益的经验?带着这些问题,本书选择了北美洲、欧洲和亚洲三大洲的七个发达的财产保险市场(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日本和韩国)为样本,仔细分析了三大洲七个样本国家的财产保险市场及其业务结构。在选择样本国家时本书较为充分地考虑了其代表性和借鉴意义,比如北美洲有全球最发达的保险市场,欧洲有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市场,而亚洲有我们的邻邦保险市场。

第4章简要回顾国内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并详细分析其发展现状,目的是探寻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结构形成和发展演变的轨迹,并从其发展历史来判断发展趋势,属于寻根溯源的研究方法,“以史为鉴”方能提出符合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规律和国情的业务结构优化方案。本章还通过与国际成熟财产保险市场业务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结构优化调整的方向。

第5章在详细剖析具有不同业务规模、资本实力和企业性质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结构上的差别后,分析了影响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结构的内、外部因素。从外部环境看,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保险意识和相关政策制度对财产保险业务结构有明显的影响,但更重要的影响因素应该是来自公司资源优化配置和风险广泛分散的内生动力。在内、外部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企业通过调整业务结构来实现既可以保证偿付能力又能够提高经营效率的优化目标。

第6章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RAM模型和SFA方法构造与所研究问题相适应的三阶段RAM效率测度模型,并利用Mann-Whitney检验初步分析了业务结构对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率的影响;然后,利用SuperSBM-V模型计算各公司的超效率值,分别以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六大类主要业务占比作为解释变量构建业务结构优化的回归分析模型,研究了业务结构优化调整的具体方案。

第7章是全书结论的梳理总结及相应建议。该章对本书所研究的问题、假设条件和研究结论做了总结说明,并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了优化业务结构的建议。

以上研究内容的逻辑关系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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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研究内容和逻辑框架图

注释

[1]参见《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参见《保险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