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形成及对民主改革前经济的影响
一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藏族是勤劳、善良、朴实、勇敢、智慧、富有光荣传统的民族。他们和全国各兄弟民族一样,在祖国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曾经做出过杰出的贡献。然而,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西藏社会发展的道路是极不平坦的,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教合一”制度在西藏的长期存在,严重地束缚了西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西藏历史发展的进程。本文就“政教合一”制度的形成及其对民主改革前西藏经济的影响作些粗浅的探讨。
民主改革前的原西藏地方政府,是封建世俗贵族和上层僧侣对农奴阶级联合专政的政权组织。它是由僧侣、农奴主共同把持政权与教权的政治制度,即所谓“政教合一”或“合二为一”制。要探讨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过程,还得回溯到1300多年前。
公元7世纪时,西藏地区有一种原始宗教,称为苯教。古代社会,藏族先民们对于天地山川、日月星辰、风雨雷电以及瘟疫灾祸等自然现象都不理解,产生了朴素的敬畏和崇拜心理,把山川、树木、牛羊等都当作神灵来崇拜。后来,在这种自然崇拜的基础上,逐渐演化成为一种宗教——“苯教”。至公元7世纪中叶,佛教传入西藏地区。佛教在同苯教长期磨合的过程中,经过相互斗争、影响和渗透,终于战胜了苯教。这是因为,佛教大量吸收了苯教的神作为自己的神,吸收了苯教的仪式作为自己的仪式;再加上佛教那一套天堂地狱、轮回因果报应的说教以及十善、十八界、十二因缘等基本理论,很容易从思想上征服在奴隶社会里受苦受难的人民。因此,佛教慢慢地在西藏高原扎下了根,形成一种西藏化了的佛教,以后人们称之为藏传佛教。
唐朝时期,藏王松赞干布、赤松德赞和赤热巴金等极力地倡导人民信仰佛教,兴建寺庙,成立僧团,翻译佛经,传扬教义,并用政治力量来推进佛教的发展,把佛教的信条立为法律。这样,政治首领成了宗教的“护法者”,宗教的领袖成了巩固政治的“砥柱”,为僧俗两者的结合奠定了政教基础。
公元13世纪中叶,藏传佛教萨迦教派在元朝中央政府的册封和支持下,掌握了西藏地方政权。1260年、1269年,元朝曾两次册封萨迦法王八思巴·洛追坚参作“国师”“大元帝师”“大宝法王”[1],并要他主持宣政院,“总摄天下释教并领藏地”,在西藏地方“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军民通摄”。[2]值得指出的是,宣政院不仅是管理军政的机构,同时也是管理宗教事务的机构。它可以处理西藏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如重要机构设立、高级僧俗官员任命、军事措施等,都由宣政院决定。[3]因此,教主兼任了藏王,大批僧官不断地渗透到政权机构里来,使政教二权开始统一起来。但是,这在当时是不很明显的,还出现这样的分工情况:僧人管理宗教事务,本钦(即地方政权掌权人)管理世俗事务。总之,这一时期,是西藏“政教合一”地方政权的一个开端。
公元14世纪中叶,萨迦教派、噶举教派、噶举教派帕竹支系、格鲁教派都依次掌握过西藏的地方政权,并在这个时期,使“政教合一”制度在西藏地区得到进一步发展。同元朝一样,明朝采取的也是利用和扶植藏传佛教的政策。但是,明朝不像元朝,只推崇萨迦一个教派,而是对具有实力的各藏传佛教派领袖人物都赐加封号,更进一步制定了西藏等级森严的僧官制度;明确规定了西藏地方政权的掌权人,必须是出家的僧人,必须经过中央政府的正式册封方可就任。
清朝时期,清太宗皇太极在建号清朝的次年(崇德四年即1639年)即致书达赖,宣布清朝崇敬藏传佛教的政策。顺治九年(1652年),达赖亲赴北京朝见。顺治十年,清政府册封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4],并赐金册金印。康熙五十二年,又封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5],赐以册印。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喇嘛的封号,从此固定延续下来,成为西藏地方政治上的统治者和宗教上的总代表,使“政教合一”制度在西藏地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一直延续到西藏民主改革前。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从政治方面看,建立了一整套封建农奴制度的统治机构,而且用法律形式规定了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管辖之下的僧俗官员的品位、职权和名额,使僧侣上层和世俗贵族在政治上达到了高度的结合。如“噶伦”(即大臣,为三品官)必须由一个僧官和三个俗官组成等。从宗教方面看,大肆宣传“神权”思想,兴建喇嘛庙,使喇嘛庙和喇嘛人数迅速增加。据乾隆初年统计,当时西藏有3417座喇嘛庙。[6]“达赖所辖喇嘛三十万零二千五百名,百姓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八户;班禅所辖喇嘛一万三千七百六十一名,百姓六千七百五十二户”(同上书“三,阻碍了蒙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或见《西藏记》)。可以说,“政教合一”制度控制了西藏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包括意识形态和人们的言行举止。这种极端的状况,在明清两朝得到不断强化,严重地禁锢了藏族人民的思想,阻碍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影响主要是:在“政教合一”制度的深刻影响下,使西藏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遭受到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