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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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决策机制的界定

一 机制的含义

关于“机制”的概念有多种解释。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D. Krasner)认为:“机制”是“在国际关系特定领域由行为体的期望汇集而成的一整套明示或暗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原则是指对事实、因果关系和诚实的信念;规范是指由权利和义务确定的行为标准;规则是指对行动的专门规定和禁止;决策程序是进行决策和集体选择的通行方式”[50]。此后,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将“机制”的具体内容扩展为国际制度,认为“国际制度是连贯一致并相互关联的(含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成套规则,这些规则规定行为角色,限定行为活动,并影响期望的形成”。他将国际制度分为三种形式——正式的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机制、国际惯例,其中国际机制被界定为“有关国际关系特定问题领域的、政府同意建立的有专门成套规则的制度”,突出强调了机制的动态操作性作用。[51]

奥兰·扬(Oran R. Young)在《国际治理》一书中,将“机制”定义为控制人们活动(或被接受的一整套活动)的社会机构。[52]奥兰·扬把国际机制的形成概括为自生自发的、谈判而成的和强加的三种形式。[53]其他学者则强调政策制定程序,“行为体的期望围绕着这种政策制定程序而聚合在一起”[54]。运用国际机制的概念可以对欧盟成员国之间合作的条件、国际制度的建立和维持以及决策过程做出有用的解释。

二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决策机制的界定

维尔纳·费尔德(Willnan Fielder)将对外政策定义为“对他国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环境中的各种关系施加影响的公共政策,这种政策可能出于有意的目的,也可能是无意的”;杰里尔·罗塞蒂认为“对外政策是政府政策制定者所选择的国外介入范围以及目标、战略和手段的综合”[55]。海兹尔·史密斯(Hazel Smith)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定义为欧盟处理和发展成员国之间、与其他国际行为体之间关系的行为和过程,这一过程符合成员国的价值和利益。[56]尽管欧盟的外交政策与民族国家的外交政策有所区别,欧盟并不是一个国家,缺乏一些民族国家的特征,但它具有更大的能力在国际体系内进行“集体运作”,这是许多国际组织所不具备的。欧盟具有相对独立的官僚体系,如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和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它们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在一些领域内存在竞争而又合作的关系。[57]上述对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决策定义的多样性,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复杂性。

在本研究中,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决策机制主要指欧盟为追求政治共同体的政策目标,制定出对欧盟成员国具有普遍约束力或指导意义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制度上的安排。它包括机构的设置、领域与权限的划分、决策程序与表决方式的设计以及政策的执行与监督。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决策机制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规范的产生、规范扩展和规范内化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机制的发起成员国成为联盟规范的最初制定者,它借助机制的组织平台向其他国家传播规范,不断促进规范的横向扩展。当规范扩展到欧盟的大多数国家时,其就有可能成为集体意志,此时成员国就会将规范视为理所当然,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机制所内含的价值理念就演化为普遍性的规范。在第二和第三阶段,说服与讨价还价是规范扩展和内化的主要动力。说服不是操纵,而是通过劝说来改变他者的信念、态度和行为。

如果欧盟成员国破坏了其中的原则和规则,其在欧盟范围内的国际声誉将会受损。而一个国家在特定领域内遵守机制、履行承诺的良好声誉,有助于它在其他议题领域中获得其他成员的信任,减少该国达成多边国际协议的交易成本。因此,欧盟成员国为提高合作的机会,会积极地维护已有的外交与安全政策,尽量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在获取合作收益和保持良好声誉的激励下,遵守所制定的政策、履行承诺是从国家利益的内在需求出发而必须遵从的行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