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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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理论基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

欧盟委员会前外交事务专员彭定康指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是高瞻远瞩和务实行动相结合的产物,有时候国家层面的决策必须服从于欧盟的机构和法规(所谓的共同体方法),有时候则需要通过政府间协议来解决。务实者会以不同方式处理欧洲的主要问题,有时通过共同体方法,有时通过政府间安排。从本质上讲,两种方法并没有优劣之分,关键在具体情况下,哪种方法效果最好。[42]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既涵盖过程又包括结果,前者要解决的是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动态决策过程,后者要解决的是这一政策的政策输出和最终制定。因此本研究将从两个主要视角论述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决策机制:第一,一体化视角,如政府间主义与新制度主义等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第二,外交决策视角,如理性选择理论和官僚组织理论。

一 政府间主义

政府间主义理论关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为什么各个主权国家愿意彼此协调外交与安全政策,进而把部分主权让渡出来。政府间主义理论认为大国的国家利益是理解一体化进程的关键。代表人物是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基于现实主义的理论倾向,他从对国家利益的分析出发,指出欧洲一体化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限制各民族国家的活动余地并使民族国家成为过时的东西,各个民族国家尤其是其政府依然是国际关系主要的行为体。欧洲各国仍然是追求私利的实体,一体化过程是主权国家为追求自身国家利益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不过是实现自我保护的手段,即这种合作只有在有利于保持民族国家的强大、安全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才受到人们的维护。[43]安德鲁·莫劳夫奇克(Andrew Moravcsik)发展了这一理论,该理论被称为“自由政府间主义”。他的理论假设是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认为欧盟一体化过程是“零和游戏”,即国家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是自私的,它们在现有利益的基础上,根据成本-收益的计算来评估所面临的行为选择,国家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的根源在于行为体企图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由于利益的轻重缓急以及行为选择的各种组合不同,国家行为所产生的偏好顺序也各不相同。具有不同利益的国家即使一致认为遇到的挑战最好是通过共同的行动加以解决,但在具体目标及方法手段上,也很难达成一致。[44]

政府间主义理论在政府间谈判过程和谈判收益的分配问题上进行了分析。在霍夫曼看来外交政策合作的进展源自法国、德国和英国利益的考虑,莫劳夫奇克接受这一假设,发展出一套更为复杂的谈判过程理论。他认为政府间的合作是自愿的,往往通过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在一体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在各国利益或偏好既定的情况下,由于谈判者彼此之间了解各自的利益及偏好,从而提出各自的替代性建议,目的是通过彼此妥协促成谈判的成功。而那些具有单边选择、联盟选择和议程联系能力的国家将在谈判中具有更大的讨价还价力量,有更大的能力来维护本国的立场,并令其他国家做出有利于本国的妥协。欧盟所起的作用在于改善各个成员国的合作条件,合作意味着主权的汇集,但不能理解为主权从民族国家向超国家的迁移。在决策程序上,当各成员国政府同意通过有效多数投票程序而非一致同意来决定未来事务时,则意味着主权的让渡和分享。当超国家行为体被允许实行某种程度的自主决策,不受政府间投票或单边否决的干预,这时主权就被让渡了。如欧盟成员国认为牺牲国家主权以获取共同行动符合其国家利益,尽管权衡利益的得失是困难和痛苦的,但是值得的。莫劳夫奇克认为涉及外交与安全领域,一体化所得到的收益大于丧失其主权的代价,因此成员国都愿意参与其中。主权汇集和让渡的理性权衡过程涉及对成本和收益的理性分析过程。而欧盟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欧盟机构监督法律的实施,对违法行为可以起诉并实行制裁。[45]

二 新制度主义

这一研究路径把制度因素引入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分析之中,把这一决策机制的发展看作是一种制度上的变迁,制度一旦被创立,不仅约束了行为者的行动能力,其利益结构也会发生变化,并构建出新的利益。但这种制度并不能自主地起作用,它是由决策行为体通过政治协议创立的。决策行为体在制度中进行活动,制度以行为标准或程序规则来约束它们的行动。如果创建出新的机构制度,那么就确定了今后的活动范围。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机制中的决策体系与制度是制度主义的研究范畴,制度主义者认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欧盟制度极大地影响着它的议程确定、政策形成及政策实施的整个过程。制度一经创立,即拥有一定的规范力量,它确定了成员之间的游戏规则,在维护规范和监督规则执行方面具有权威性。而欧盟所形成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能够影响成员国形成新的偏好,在确定自身利益、政策和战略时,成员国必须考虑欧盟安全与外交制度的惯例和规则。制度能够改变行为者对环境和问题的理解以及对利益和身份认同的看法。这种研究认为欧盟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所取得的成就与其说是因为管辖权从成员国政府向欧盟机构的转移,倒不如说源于成员国政府与欧盟机构在职权上的划分。这一研究路径主要体现在“欧洲化”和“布鲁塞尔化”的研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