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 临时工,都是临时工干的!
“审判长,我方所要出示的证据有三份,一份是被告人一的董事长的发函,其内容是为了东方宸院小区项目的完工,请求我方提前将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审批,其函盖有被告人一东海市强大大公司的公章。”
赵子华向众人展示着该份公文,该董事长的个人公函上面还有公司的印章。
哦?还有意外收获?
沈夏看着被告人三所出示的第一份证据,脸上浮现出了笑容。尽管他有把握证明被告人一系挪用监管账户的主体,其所辩护的不知情这一理由不成立,但是现在有证据,那沈夏自然不会嫌多。
阿里嘎多,被告人桑。
“我方所要出示的第二份证据系一份内部处罚公文,在本案中我方确实存在一定的违规情形,但是却不是没有履行自身职责的情形,而是没有尽到内部管理的职责。”
“我单位一名临时工在收到了被告人一的请求之后,未经批准,就违规同意了其请求,并向被告人二发送了公函。我方现在已经开除了这名临时工,并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警告处分。”
赵子华十分正经的说着,仿佛事实就是这样。
“临时工???”
“这律师真是个人才啊!”
“你厉害,还是你厉害啊!”
听到对方这样举证,於莹目瞪口呆着,她再一次见识到了辩护的魅力,这都可以想到?她赶紧问着沈夏:“沈律,他们怎么能够这么干呢?”
沈夏示意於莹淡定下来,民事官司可不就是这样,只有超越人类想象力,没有人类做不到的。
忽略了大家的震惊的表情之后,赵子华继续举证着:“我方所要出示的第三份证据是,督促被告人一保交楼的公函,要求被告人尽快交房。”
“下面还请原告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就其刚刚举证的两份公文,我方想询问被告人三其具体时间是在哪一年哪一天作出的?”
“今年十一月三十日。”赵子华回答着。
“那我方就有一个疑问了,审批公文是在18年递交给被告人二银行方,但是为什么会在24年年底才发现?而且为什么其临时工还能接触到公章?这恐怕说不通吧。”
“被告人一是否有质证意见?”由于其证据涉及到被告人一,所以胡益也征求着强大大公司的意见。
“审判长,我方刚才向董事长了解了一下情形,我司董事长明确表示不存在这一情形,系我司有临时工以董事长的名义向对方的发函,与我司无关。”
谢华也有样学样的回答着,临时工?谁家公司没几个临时工啊!
沈夏好笑的看着这一切,摇摇头,这哪里是庭审,这分明了是临时工入狱的一百种方法介绍啊!
在双方都举证质证完毕之后,胡益深深的呼出了一口浊气:“举证质证环节到此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在辩论开始前,结合原被告双方所陈述的观点及相关证据,本庭现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见合议庭要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都拿起笔连忙准备记录。
“一、本案三被告人就原告方所打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的被挪用是否存在过错,三被告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又或者是补充责任。”
“二、如若是承担按份责任,三被告人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划分。”
“三、……”
胡益结合全案,足足念了九条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第一、二条了。
随后,审判长胡益询问了双方是否还有需要补充的,但是面临合议庭所总结的争议焦点,其已经事无巨细的概括了全案大大小小的关键点,双方都没有新的补充观点。
“下面进入辩论环节,首先还请原告方发表意见。”
“好的审判长。”沈夏看着这两天来的庭审笔录,开口陈述着:“关于本案,我方认为是三被告共同的过错导致了本案的发生,系共同侵权,应当负连带责任。”
“就被告人一而言,其相关陈述前后矛盾,如果正如对方所说是临时工的所作所为,那临时工为什么要挪用监管账户的购房款打入贵司董事长名下的银行卡中呢?”
“做好事?”沈夏笑着望向对方,似乎在问对方,你说的话你自己信不信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个辩护理由显然是不能够成立的。
“所以显然对方刚才所陈述的理由并不能够成立。”
“其次,刚才辩护人先前所说其系对方董事长的个人行为,贵司并不知道相关情形,我方认为其辩护理由依然不能够成立。理由有三:
1.高大强身为被告人一强大大公司的董事长,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自然代表着公司的行为。
2.本案中其董事长个人的公函上还盖有其公司的公章,其显然代表着公司的行为。
3.本案被挪用的购房款是以被告人一公司的名义打入其董事长名下的账户内。”
“综上所述,被告一存在过错,构成侵权,但是被告人一的的行为也就i仅仅只是本案侵权行为的诱因之一,如果没有其他两名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本案依旧不会发生,其是本案的必要条件。”
沈夏紧接着将目光看着了被告人二:“刚才被告人二所说其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我方认为其并未履行。”
“理由如下:按照《广北省有关购房监管账户的办法》相关规定,工程完成度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不得向建设方发放监管账户内的购房款,被告人二身为本案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对该条规定是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知情的。”
“那么本案被告人三是何时向被告人三发函要求打款的?是在相关购房款打入监管账户后的第二天,难道一天的时间小区就由一片荒地到精装修都完成了?”
“我想任何一位有脑子的人都会觉察到其中的错误之处,难道被告人银行难道没有发现吗?”
“难道又是临时工?三被告都如此的巧合,都是临时工干的?”
“可以说被告人二也是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之一,只要被告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就不会打款,也就不会发生后续的事情了。”
沈夏翻着页,随即准备就被告人三的辩护理由进行驳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