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99-2006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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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7.2.1 井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2.2 导水断层陷落柱矿井水淹区地表水体下井田边界等处必须留设防水煤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按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及压煤开采规程的规定计算确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下适当的地点设置防水闸门巷道掘进临近老巷积水区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进行探放水

矿井设计应对防水煤(岩)柱的留设地点和尺寸作出明确规定。防水煤(岩)柱尺寸和留设方法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

7.2.3 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供水系统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钻眼和使用水炮泥炮采工作面采用)、喷雾洒水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洒水机械捕尘净化风流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水棚岩粉棚撒布岩粉等防隔爆措施

采掘工作面是矿井的主要尘源,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矿工的身体健康,必须采取以预防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设计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综合防尘措施,以取得良好的防尘效果。对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除有综合防尘措施外,还必须设置完善的隔爆设施,如水槽棚、水袋和岩粉棚等常用的隔爆设施。

7.2.4 矿井消防灭火应严格执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消防灭火的规定井下应有铺设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巷道布置巷道支护形式和通风系统同时应根据自燃倾向性采取建立灌浆系统使用阻化剂注惰性气体均压通风等综合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应采用回采速度快、丢煤少、采空区漏风小的采煤方法。同时,应根据煤层自燃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快慢、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在自燃煤层中的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宜选用对角式通风,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应按防灭火的要求设置在正确的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等处的漏风压差,回采工作面和采区巷道应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减小进、回风两端的压差。

2 灌浆系统应配置完善,有足够的灌浆能力,并根据矿井煤层自燃情况辅以阻化剂、惰性气体、均压通风等综合防灭火措施。

7.2.5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突出危险性的预测选择合适的防突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

2 开采保护层后被保护煤层中的巷道布置应在保护的范围之内

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单一煤层和保护层开采后未达到保护的区域当煤层透气性系数大于或等于0.001md时应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可沿煤层或穿层布置但必须采取预防突出措施

4 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巷道应采用大直径钻孔超前钻孔深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等防治突出措施

5 保护层的选择要安全、经济,有利于开采、有利于抽放瓦斯工程。当有多个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可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6 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根据邻近矿井的经验确定。若无邻近矿井经验时,可按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设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解放层。选择解放层时应符合安全、经济、有利于开采和瓦斯抽放工程的实施。开采单一煤层或无解放层可采的突出危险煤层,应预抽煤层的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