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7.2.1 井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2.2 导水断层、陷落柱、矿井水淹区、地表水体下、井田边界等处,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防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按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及压煤开采规程》的规定计算确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下适当的地点设置防水闸门;巷道掘进临近老巷、积水区、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进行探、放水。
矿井设计应对防水煤(岩)柱的留设地点和尺寸作出明确规定。防水煤(岩)柱尺寸和留设方法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
7.2.3 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供水系统。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钻眼和使用水炮泥(炮采工作面采用)、喷雾洒水、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机械捕尘、净化风流、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水棚、岩粉棚、撒布岩粉等防隔爆措施。
采掘工作面是矿井的主要尘源,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矿工的身体健康,必须采取以预防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设计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综合防尘措施,以取得良好的防尘效果。对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除有综合防尘措施外,还必须设置完善的隔爆设施,如水槽棚、水袋和岩粉棚等常用的隔爆设施。
7.2.4 矿井消防灭火应严格执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消防灭火的规定。井下应有铺设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巷道布置、巷道支护形式和通风系统。同时应根据自燃倾向性,采取建立灌浆系统、使用阻化剂、注惰性气体、均压通风等综合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应采用回采速度快、丢煤少、采空区漏风小的采煤方法。同时,应根据煤层自燃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快慢、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在自燃煤层中的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宜选用对角式通风,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应按防灭火的要求设置在正确的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等处的漏风压差,回采工作面和采区巷道应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减小进、回风两端的压差。
2 灌浆系统应配置完善,有足够的灌浆能力,并根据矿井煤层自燃情况辅以阻化剂、惰性气体、均压通风等综合防灭火措施。
7.2.5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突出危险性的预测,选择合适的防突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
2 开采保护层后,被保护煤层中的巷道布置应在保护的范围之内。
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单一煤层和保护层开采后未达到保护的区域,当煤层透气性系数大于或等于0.001md时,应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可沿煤层或穿层布置,但必须采取预防突出措施。
4 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巷道,应采用大直径钻孔,超前钻孔,深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等防治突出措施。
5 保护层的选择要安全、经济,有利于开采、有利于抽放瓦斯工程。当有多个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可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6 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根据邻近矿井的经验确定。若无邻近矿井经验时,可按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设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解放层。选择解放层时应符合安全、经济、有利于开采和瓦斯抽放工程的实施。开采单一煤层或无解放层可采的突出危险煤层,应预抽煤层的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