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99-2006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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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矿井车辆配备及井巷铺轨

6.4.1 矿井采用固定式矿车运煤时,矿车的数量宜按排列法计算确定。矿车的备用数量宜为使用量的10%。

6.4.2 平板车、材料车、人车配备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机械化采煤的矿井,平板车的数量应根据需要确定,平板车备用量为使用量的10%。

2 各类材料车数量,应根据运距和运量计算确定,其备用量为使用量的10%。

3 主要倾斜井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其人车数量应根据倾斜井巷实际需要确定,另加一辆备用。倾角小于25°的井巷,亦可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6.4.3 井巷铺轨的轨型,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使用地点确定,可按表6.4.3规定的型号选取。轨道铺设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轨枕。井筒铺轨必须设托绳轮(辊),其间距宜为15~20m;倾角大于15°的井巷,应采取轨道防滑措施。人车运行的倾斜井巷,铺轨轨枕应按人车制动要求选取。

表6.4.3  井巷铺轨轨型

设计可根据不同的运输设备类型及使用地点,按规范表6.4.3选择钢轨型号。从提高运输(提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考虑,可采用稍大的钢轨轨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