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标准条文】
4.1.1 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其内容包括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要求,明确其主管部门和获取的渠道、方式,并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开展此项工作。(10分)
4.1.2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主管部门汇总。(5分)
4.1.3 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到从业人员和各参建单位。(5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理解要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健康安全的法律保障,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多年生产实践中以血的代价换来的经验教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基本准则。
2.安全生产不仅涉及个人安全,还涉及他人、大众及社会的安全和切身利益,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制定了大量强制性执行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要求,是对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的基本要求,是项目规避安全风险的基本保障,也是项目法人的社会责任。
3.《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各个条款均明确或隐含了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的应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也是《评审标准》的核心要求,也是判断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的主要依据。
4.知法是守法的前提,确保使用者能及时掌握最新有效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相关岗位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本保障。
5.安全生产是建立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基础上的系统工程。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现已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健全的法规体系,与此同时,国家还制定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另外,还有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安全卫生的国际公约或条约。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图5-1)。
图5-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
按图5-1,我国现已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举例如下:
(1)安全生产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
(4)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略)。
(6)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国家/行业):
GB 2722—2011《爆破安全规程》;
GB 50201—1994《防洪标准》;
DL/T 5162—200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SL 303—200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 377—2007《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
SL 378—2007《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 39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9—2007《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 400—2007《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 401—2007《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规程》等。
【实施要求】
1.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要求,并以适当方式或委托监理对所有各参建单位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确保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完整获得并及时传达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基本措施。
2.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明确规定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其他要求的部门和人员及其职责、周期、方式等;
(2)明确范围,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要求等;
(3)明确规定有效的获取渠道,如:国家、地方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机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协会、出版社及发行机构、公共图书馆、服务机构、报纸、杂志、互联网等。
3.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及时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跟踪并向主管部门传递其修订信息,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发布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
4.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员工和各参建单位传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最新有效版本信息,结合工作需要配发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文件文本(或电子版),不使用失效、过期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传达的方式可包括:
(1)发放相关文件;
(2)进行全员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保存;
(3)利用橱窗、显示屏、班前班后会、员工手册、手机短信、视频、宣传单、局域网、知识竞赛、安全月、安全周等形式向员工广泛宣传。
5.项目法人应保持以下涉及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
(1)所建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2)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证据;
(3)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效版本清单;
(4)相关法规规范的培训、发放记录;
(5)对各参建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进行督促检查的相关证据。
【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
对4.1.1条款:查办法文本、相关文件和监督检查记录。
未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或未以正式文件颁发,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1分;对现场参建单位监督检查不全,每缺一个单位扣1分。
对4.1.2条款: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未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得分;获取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不全、传递修订信息不全,每缺一项扣1分。
对4.1.3条款:查相关文件。
未及时传达,不得分;传达内容、范围不全,每缺一项或一个单位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