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目标监控与考核
【标准条文】
1.3.1 定期对所属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监督检查,需要时,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及实施计划。(5分)
1.3.2 定期对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5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1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要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从2004年起,国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对各省(区、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理解要点】
目标监控是指在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检查周期和关键节点,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目标或修改目标实现计划,确保目标能够得以实现。
【实施要求】
1.项目法人应按照目标管理制度规定的检查周期对各部门和现场所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发现目标完成情况与原先设定的目标不符合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对目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2.一般可结合安全检查对各部门和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目标考核评价要全面、明确和严格,要对原先设定的所有目标进行考核评价。
3.目标考核评价和奖惩要保留记录。考核的结果可通过发布会、公告或简报等形式公布。
【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
对1.3.1条款:查相关文件和监督检查记录。
未监督检查,不得分;检查的部门或单位不全,每缺一个扣2分。
对1.3.2条款:查相关检查、考核记录。
未进行考核奖惩,不得分;考核部门或单位不全,每缺一个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