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耕地开垦费
一、耕地开垦费的概念
耕地开垦费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政府或其他组织缴纳的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一种税费。
二、耕地开垦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均作出类似规定: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政府或建设单位在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均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2005年4月4日)明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4〕136号)决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编入工程概算。
(二)地方政策规定
各省(直辖市)均有类似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如《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8日修订)、《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2日)等。
同时,有部分省(直辖市)特别做出了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的规定,如《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2〕51号,2002年12月1日)明确规定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缓;《江苏省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4号,2000年1月1日)规定了耕地开垦费一律不得减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2日)特别强调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建设单位应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三、耕地开垦费计费标准
(一)国家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2001年11月2日)规定了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区分不同情况收取耕地开垦费的不同标准,如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耕地开垦费下限的70%收取等。
国调委发〔2005〕3号文明确南水北调干线工程耕地开垦费按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国土资发〔2001〕3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属于以供水效益为主的工程淹没耕地,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2005年6月3日)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占用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具体标准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有关规定。
(二)各省(直辖市)有关规定
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是按照年产值倍数确定。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按照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年亩产值的8~10倍缴纳。《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豫财预外字〔1999〕40号,1999年11月15日)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1倍计收,即年亩产值的6~10倍;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照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即年亩产值的3~5倍。《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修订)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即年亩产值的9~20倍;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即年亩产值的6~15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耕地开垦费标准是按照面积确定,如《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为22.5~37.5元/m2。《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7号,2002年1月28日)规定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基本农田15~20元/m2,其他耕地10~20元/m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单位应按照每平方米10~15元标准向国土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2号,2006年4月29日)规定本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9~13元/m2。在此基础上,南水北调工程在各省(直辖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为各省(直辖市)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
四、耕地开垦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耕地开垦费的收取
耕地开垦费一般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但在直辖市如北京、天津等,则由直辖市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山东省耕地开垦费曾下拨到市、县级,但因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地方无法解决,故最后统一收到省南水北调局,由省南水北调局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二)耕地开垦费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根据各省(直辖市)关于耕地开垦费的管理办法,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的耕地的各项开支,一般使用范围包括: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整理耕地,扩大耕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新的基本农田建设;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价费用;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设备购置、图件、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等费用。
使用程序一般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耕地开垦单位(或个人)编制耕地开发项目建议书,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获得批复后,耕地开垦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后批复;耕地开垦单位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耕地开垦合同,土地部门按合同约定拨付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项目完成后,由耕地开垦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土地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