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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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建筑业农民工的困境和体制性根源

2009年爆发了曾经在深圳打工的湖南耒阳和桑植两地区的风钻工人的尘肺病事件,100多名尘肺病患者遭遇了艰难的维权困境,他们被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因为事过境迁之后,他们缺乏基本的劳动合同来证明他们的劳动关系,包工头体制当年给他们带来高收入的同时,却埋下了致命的隐患(沈原等,2010)。2010年11月15日的上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导致58人死亡,71人受伤,再一次暴露出建筑行业的高风险特征。而事故原因已经查明,在于教师楼改造工程遭遇违规层层转包[2]。近年来,中国建筑行业频频发生的工伤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工资拖欠问题,并不是偶发的建筑风险,而是存在系统性风险。200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建筑业农民工现状调查的简要情况》,里面列出了当前建筑业农民工的六大困难:合同签订率极低(10%~20%),按月足额领工资困难,参加社会保险难度大,施工现场生活设施简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突出,职业培训缺失[3]。2008年,香港“大学师生监察无良企业行动”(SACOM)对香港新世界集团的大陆建筑工地,进行了建筑工人劳动和生活状况调查。调查涉及6个城市,9个工地,虽然不是严格的抽样调查,但是作为建筑行业比较规范的上市公司,新世界集团的建筑工地状况至少可以反映中国建筑工地劳工状况的较高标准。然而就算是比较规范的建筑工地,他们的调查报告却显示新世界集团建筑工地存在十大非法用工制度——不签劳动合同(样本数据中劳动合同率为0),工程层层转包,工地管理中非法罚款,极端延长工时,“窝工”现象常规化,社会保险缺失,生活环境恶劣,职业病隐患严重,职业培训缺乏,缺乏安全防护用品(SACOM,2009)。时隔3年,2011年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对北京市海淀区的8家建筑工地的农民工的劳动和生活状况又进行了调查。他们的调查显示,虽然这两年建筑工人有30%左右开始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所签劳动合同多数是畸形的劳动合同,而且只有一份,保留在建筑公司手里,用于应付检查。而在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方面则基本上没有什么改进(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安全帽大学生志愿者流动服务队,2011)。

所以,建筑行业农民工问题绝不是个别存在的违规问题,而是普遍存在的制度性扭曲导致的严重侵犯劳工权益问题。这个严重扭曲的制度关键在于当前中国建筑行业的层层转包的分包体制——建筑工人长期跟随包工头到各个工地上搞建筑,而各个建筑公司并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建筑劳务的形式非法地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和工人订一个口头协议,工期完成后结算工资(潘毅、卢辉临、张慧鹏,2010;任焰、贾文娟,2010)。建筑行业这种分包劳工体制并不是像一些自由主义学者和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官员所言,是由建筑行业的自身特点和规律要求的,而是在全球资本主义背景下,在中国地方政府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下,建筑资本积极努力形成的特定时期的压迫性体制。潘毅(2010)等学者的研究指出,无论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还是西方福利资本主义时期,建筑行业的劳工制度都不如当今中国的建筑劳工体制具有如此的暴力和残酷性。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建筑行业是国有和集体所有体制,建筑工人是长期固定的正式工人;而在西方福利资本主义国家,建筑行业的工人也可以通过行业工会签订劳动合同,获得稳定、合理的薪酬和劳动保护。只有当今中国建筑行业的劳工体制,借用传统的人际关系网络形成的霸权制度(沈原,2007),通过劳动力再生产的空间拆分模式(任焰、贾文娟,2010),对建筑业农民工实行非法雇工、拖欠工资、限制自由、缺乏劳动保护等比较原始、残酷的压榨和剥削。这种残酷的建筑行业劳动力剥削体制在宏观上是由于中国地方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模式适应全球资本主义的灵活积累体制的变通造成的。以GDP为中心,全力推行招商引资,以及积极促进房地产开发,扩大土地财政收入,是当前中国地方政府的核心目标。而这个核心目标的实现,已经不再是20世纪90年代的地方公司型政府模式,而是主要通过劳动力就业的非正式实践来完成的(黄宗智,2010)。就建筑行业劳动体制而言,这是通过两个违法行为制造出来的:第一个是转包工程的违法,违背国家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各个建筑公司普遍地把工程层层转包给不具资质的各个包工头,或者名义上分包给有资质公司,但实际执行的却是挂靠在公司的包工头;第二个是用工形式的违法,违背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建筑工人普遍没有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口头协议来商定工资报酬,或者签订畸形的劳动合同,并且只留一份在建筑公司,用于上级检查,而不是实际的劳动合同。于是这就滋生了许多黑色化的现象:开发商黑建筑企业垫资,建筑企业黑包工头垫工,最后包工头就黑建筑工人工资。所以,有人把这种包工体制下的农民工恰当地形容为“21世纪的包身工”(SACOM,2009)。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和民间债务证明,包工头很容易不讲信誉,卷包走人,最后建筑工人空手而归。而当建筑工人发现上当,诉求到劳动主管部门,一句“无劳动合同”就把他们挡在了依法维权的门槛之外。更为悲惨的是当他们发生了工伤、职业病以后,也是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和单位证明,根本不能做工伤、职业病鉴定,更不用说获得合法的权益,最后只能得到类似深圳市政府官员的搪塞之词——这是发展的代价,政府只能尽人文关怀。好一个“发展代价论”和“人文关怀说”!这就是当前中国建筑工人的困境,他们基本上被排斥在各项法律权益、行政保护之外,出了问题,只能通过创伤展示和暴力表演来进行博弈,最后还被诬蔑为“非理性维权”,给相关暴力机关授之以合法施暴的口舌。有学者直指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特征就是不加掩饰的赤裸裸的暴力文化(潘毅、卢辉临,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