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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从上述两个典型的个案分析可以看出,古代希腊的土地私有制是在古典城邦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确立起来的。城邦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对公民权的定义及公民群体的限定,这实际上意味着打破以出身为基础的贵族集团对政治权利和土地的垄断,而代之以土地财产为基础的公民政治。而无论是在斯巴达还是雅典,公民权都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土地所有权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相应的社会与政治权利。在斯巴达,成其为公民的先决条件是拥有份地,而在雅典,梭伦的等级制度使得政治权利同土地财产直接关联起来。这也就是说,对公民权的定义首先就是确立公民的土地所有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城邦制度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侧面,也是理解希腊城邦社会的一个关键。正因为如此,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是一个孤立的经济现象来加以研究,而应该把它看成是古风时代整体的社会和政治发展与变革过程中的一个侧面,更为重要的是,把它看成是古典城邦制度确立过程的一部分。反过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又对希腊的城邦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希腊城邦中,只有公民才有权拥有土地,任何其他自由人都不能拥有土地。土地所有权成为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这就决定了希腊城邦社会一些最基本的社会特征:其一,希腊城邦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不是如许多学者所声称的那样,是一个工商业社会,因为无论其工商业的发达与否,它并不是个人政治与社会权利的基础;其二,无论是在以斯巴达为代表的贵族政体中,还是在以雅典为代表的民主政体中,土地财产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的社会与政治地位。它还导致了古典城邦社会一个独一无二的现象,即农民阶层被纳入到城邦的政治体系中,成为社会的主体阶层,而不是像在其他的传统农业社会里,农民仅仅是社会的一个从属阶层。这也是区别希腊城邦和其他传统农业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