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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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我们所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特征有: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我国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切地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3.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

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依据不同的标准,行为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非行为事实

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包括: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权利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3)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

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既得权,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2.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或者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主要方式是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其含义如下:

(1)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2)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不履行即成为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法定义务,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作为义务,又称积极义务,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不作为义务,又称消极义务,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