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充分理性与对理由的理性存取
威廉斯对责备之可归属性的论述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些关键问题,例如,什么算作可靠的慎思途径?行动者有理由做什么?为什么这些问题本身都不是充分确定的?有些批评者提出,只要威廉斯声称“一个行动者有理由做什么”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模糊的,他就向外在主义打开了大门。因为,如果那个问题本身就是模糊的,如果在合理性和想象力之间没有截然分明的界限,那么,在已经存在的理由中,看来就有一些理由是一个特定的行动者未曾认识到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不应该按照那些理由来行动,因为毕竟存在着外在理由——甚至在一个更强的意义上说,所有理由都是外在的。
那么,在什么意义上所有理由都是外在的呢?我们并非独立于自身的兴趣和关切而把某些考虑看作行动的理由。正如汉普顿观察到的,几乎所有哲学家都相信行动的理由(特别是道德理由)是与我们作为人的本质相联系,因此,只有当行动者通过正确的慎思发现,做X与他的某些内在特点相联系时,他才有理由做X(Hampton 1998:74)。实践慎思在这个意义上必定是内在的。因此,威廉斯好像并不否认某些考虑在适当条件下可以成为我们采取行动的理由。从他对责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这一点。令哲学家们产生分歧的是如下问题:哪些内在特点是道德上相关的?什么样的慎思才能把内在特点与理由联系起来?正是在后面这个问题上,威廉斯对这一争论做出了独特的贡献。不管威廉斯自己如何定义主观动机集合,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如果一个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体现了其承诺,那么他有什么理由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他如何通过慎思与自己的主观动机集合相联系。一个人可以具有良好的行为倾向和充分的事实信息,但是,假如他对一个假定的理由没有理性存取,比如说,甚至在满足威廉斯所指定的那些条件时也认识不到自己有某个理由行动,那么他就不可能从这样一个理由来行动。在判断一个行动者是否有理由行动、在没有按照该理由来行动的情况下又是否应受责备时,充分理性和充分知情这两个条件显然很重要。如果一个人不是充分理性或充分知情(抑或两种情况皆备),他可能就无法认识到某些考虑确实向他提供了行动的理由。一个人的生活经验会对这些条件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在“有什么理由行动”这个问题上产生某些不确定性。既然经验可以被视为想象力的一个重要成分,我们就不难理解威廉斯为什么会认为合理性和想象力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此外,一个人在某个问题上是否充分知情,不仅取决于他是否能够得到有关信息、那些信息是不是正确,也取决于他按照那些信息来做出的判断,而后面这件事显然与经验有关。
不管责备是否与严格意义上的道德评价相联系,它只是人际间众多反应态度的一种。不过,威廉斯就这种态度提出的观点确实有一些普遍含义,实际上表达了他自己对道德价值与其他类型的人类价值之关系的理解。外在理由理论家试图把某些规范判断放入我们对“充分理性”的考虑中,不管他们是出于什么目的而这样做。然而,即使在充分理性和规范性之间可以存在某种联系,对于威廉斯来说,我们也不能先验地把规范判断嵌入对“充分理性”的考虑中。其中一个理由是,并非来自传统规范的一切考虑都是合理的或者都得到了合理辩护,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理性地认为那些考虑向他们提供了行动的理由。不管我们如何分析道德语言,我们大概也不能像麦克尔·史密斯那样认为如下说法表达了一个概念真理:如果一个行动者判断在某种情况下做X对他来说是正确的,那么在那种情况下他就有动机做X,否则他就是实践上不合理的(Smith 1994,特别是第六章)。值得指出的是,我不是在否认:如果有关的道德要求已被证明是合理的,那么,当这样一个行动者没有按照他对那个要求的认识来行动时,他可以是(但不一定是)实践上不合理的。但是,甚至在这个条件下,如果道德理由并不必然推翻其他类型的理由,那么这样一个行动者也无须是实践上不合理的。这也是我们不能把史密斯的主张解释为一个概念真理的理由之一。另一方面,如果道德考虑已被证明是合理地可接受的,那么我们就必须表明规范动机(例如来自道德考虑的动机)在某些条件下确实是可能的。这个限制性条件很重要,因为一个人对道德理由的认识和理解很大程度上与其认知状况和心理条件有关。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认为一个行动者对有关理由具有理性存取?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内在主义的理由模型是否充分地保证了一个人对有关理由具有理性存取?假若我们能够提出一个肯定回答,那么内在主义模型就进一步优越于其竞争对手。
从前面对责备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可以存在着行动者对之并不具有理性存取的理由。既然威廉斯的内在主义也可以合理地说明这种情形,我们大概就不能认为这种情形必定支持一种外在主义的理由概念。如果一个行动者在充分理性和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对某个假定的理由没有理性存取,那么说他应当按照那个理由来行动就没有多大意义了。与外在主义相比,内在主义的一个优点就在于:它保证每一个行动者对假定的理由具有动机上的理性存取,而外在主义并没有提供这一保证。外在主义之所以是外在主义,就是因为它坚持认为:能够存在着这样一些理由,即使行动者充分地认识到了所有相关的事实,并对那些理由进行了慎思,他最终还是不能被理性地激发起来行动,但我们却不能就此认为他不应当按照那些理由来行动。相比较而论,通过把理由建立在欲望的基础上,内在主义似乎就保证了这一点:如果行动者知道了有关事实,那么,通过对其理由进行慎思,他最终总有可能被理性地激发起来行动。行动的理由必须是行动者在动机上能够具有理性存取的理由。为了便于叙述,我们将把这个基本要求称为“动机上的理性存取(rational motivational access)要求”,简称“RMA要求”。如果行动的理由必须满足“RMA要求”,如果外在主义是一个关于行动理由的理论,那么它似乎就有内在缺陷。换句话说,假若行动的理由必须与动机具有某种内在联系,那么内在主义看来就是正确的。然而,一些理论家却提出了一个令人惊奇的主张:“RMA要求”不仅是内在主义不能保证的,反而是由某种形式的外在主义来保证的。在这里我将集中讨论柯亨提出的论证。[27]我将表明她的论证不仅不适用于威廉斯提出的那种内在主义,反而为后者提供了一个支持。
柯亨的论证关键地取决于她在相信的理由和行动的理由之间所做的类比。这个类比不是什么新东西,因为它实际上已经蕴涵于康德在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类比中。[28]但是,柯亨在其论证中对内在主义提出了一个很不恰当的描述。[29]柯亨正确地认识到有一个观点对于内在主义来说是本质的,即:只要行动者是理性的并认识到了有关的行动理由,那些理由就会对他产生动机上的影响。她由此对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做出了这样一个区分:内在主义者认为理由依赖于欲望,而外在主义者否认这一点。然而,在谈论“理由对欲望的依赖性或独立性”时,柯亨将她所说的欲望完全限制到当下的欲望,而这就是她的论证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一个人能够相信的东西总是依赖于他具有认知存取的事实或证据,即使其信念最终可能是假的。如果一个信念的真实性取决于某些事实或证据,而一个人对那些事实或证据没有任何认知存取,那么他就不能理性地认为他具有那个相关信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并不存在着信念的外在理由,即一个人无法理性地认识到的理由。现在,我们不妨假设,对于理性信念来说,有两种认知辩护理论——认知主观主义和认知客观主义。第一种理论所说的是,如果“一个人相信p(在这里,p表示一个命题)”这件事符合他觉得合理的认知原则或认知标准,那么就可以认为他有理由相信p。柯亨正确地指出,那些原则或标准可以被认为在如下意义上对那个人来说是合理的:它们相互一致,而且从他碰到的各种事实中“幸存下来”。第二种理论大概是说,只有当最好的认知原则或认知标准决定了一个人有理由相信p的时候,他才有理由相信p。[30]因此,认知客观主义者并不认为,只要一个人在自己所接受的认知原则上是合理的,就可以认为他有理由相信某个命题。然而,如果一个人并不知道最好的认知原则,那么按照认知客观主义,就存在着这样的理由,它们不会理性地“激发”他去相信某个命题。认知客观主义因此就不符合“RMA要求”的认知形式——认知主体应该在动机上对认知理由具有理性存取。
刚才我们已经假设有两种关于信念的认知辩护理论。如果认知主体的某个信念符合他觉得合理的认知标准,但违背了最好的客观标准,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认为他持有那个信念是合理的,尽管可能他是认知上有缺陷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日常的观点来看,只有当一个人的信念或行动违背了他自己认为是最好的相关理由时,他才是理论上或实践上不合理的。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的信念违背了他理性地持有的原则,那么就可以认为他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自己并不知道最好的客观标准,那么我们就只能说他是认知上有缺陷的,但不能说他是不合理的。理论上的不合理性就在于这种内在不一致性:一个人形成的信念并没有得到他自己的认知原则的认同。[31]因此,认知客观主义者要么必须拒斥“RMA要求”的认知形式,要么必须放弃如下主张:就一个信念而言,最好的认知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就是认知主体持有该信念的一个理由。既然认知主体相信某件事情的理由必须是他理性地可存取的,就必须拒斥认知客观主义。现在,柯亨提议说,一个结构上类似的论证也可以应用于内在主义的情形。也就是说,她试图表明内在主义不符合“RMA要求”的实践形式。不过,为了让这个类比论证切实可行,柯亨就必须说明,在实践推理的情形中最好的标准是什么,并把这样的标准找出来。对于这样的标准是什么,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说明,这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实践合理性的概念。例如,道德理性主义者可以假设,最好的标准就是把道德考虑本身处理为行动理由的标准,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则会认为,最好的标准就是将审慎的考虑当作行动理由的标准。[32]柯亨认为,对于最好的标准是什么,内在主义也有自己的看法:对内在主义者来说,“正确的标准将只认同对行动者的欲望满足做出贡献的行动。因此,在内在主义者看来,如果行动者所持有的一个标准认为存在着不依赖于欲望的理由,那么他就持有一个必然有缺陷的标准。这样一个行动者会在根本就没有行动理由的地方看到行动的理由”(Cohon 1993:275)。柯亨就此认为,关于行动理由的内在主义就类似于认知客观主义。倘若如此,这种内在主义就不能保证“RMA要求”。
很不幸,柯亨的论证是错误的。为了看清这一点,我们先来考察其论证的关键。柯亨将内在主义表征为如下论点:有资格成为行动理由的东西必须是这样,以至于行动者出于这样一个理由而履行的行动必须促进其当下欲望的满足。如果内在主义就是被这样理解的,那么,当一个行动者按照他觉得合理的实践合理性标准来行动时,他的行动有可能并不促进其当下欲望的满足,因为在他所采纳的标准中,有些标准认为存在着不依赖于其当下欲望的理由。因此,如果他确实能够采取其标准所认同的行动,并切实履行了这样一个行动,那么该行动就得不到内在主义者所接受的最好标准的认同。柯亨由此断言,在这种情况下,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就是由一种不是内在理由的东西激发起来的。倘若如此,他的行动就不是完全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行动者能够采取内在主义标准所认同的行动,但不是他自己的标准所认同的行动,那么他就是在做一件他认为没有内在理由要做的事情,因此也是在不合理地行动,正如她所说:“假设行动者具有这样一个欲望,按照他的标准,这个欲望没有被归为一个理由的根据,但按照最好的标准,它被归为一个理由的根据,那么,当他具有这样一个欲望时,按照内在主义的观点,就有一个要他采取某个行动的理由。然而,当他这样做时,他就显示了实践不合理性,因为他的行为与他自己的标准不一致。事实上,他不可能被理性地激发起来采取那个行动”(Cohon 1993:276)。既然行动者能够按照他合理持有的标准来行动,但不是按照内在主义标准来行动,既然他自己的标准并不认为某个特定的当下欲望向他提供了行动的理由,因此,在柯亨看来,内在主义不符合“RMA要求”。
假如我对柯亨论证的重建是正确的,那么,当她断言“威廉斯的那种内在主义并不满足‘RMA要求’”时(Cohon 1993:279),她就是在提出一个全然不可理解的主张。她的论证是错误的,并不是因为她在相信的理由和行动的理由之间所做的类比根本上不可靠,而是因为她不仅误解了威廉斯的内在主义,而且还错误地表达了这种内在主义。在她眼中,内在主义几乎就等于一种快乐主义:能够成为行动理由的东西必须在行动者当下欲望的满足中有其根据。然而,对于威廉斯来说,内在理由是能够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在慎思上发生联系的理由,而主观动机集合则体现了该行动者的某些承诺。正如威廉斯所说,一个主观动机集合不仅可以包含非快乐主义的欲望或计划,也可以包含实质性的道德考虑或承诺(只要行动者经过理性慎思能够把它们看作自己行动的理由)。而且,正如前面已经表明的,即使一个行动的理由必须在慎思上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具有可靠联系,这样一个理由并不要求某个当下的欲望必须出现在其慎思内容中。只有在一个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柯亨才能声称内在主义不符合“RMA要求”。那个条件就是:行动者理性地持有的标准所认同的考虑,因为不依赖于他的任何当下欲望,所以并不构成他行动的理由。然而,威廉斯从未接受过如下观点:内在理由必须立足于行动者当下的偶然欲望。行动者理性地持有的标准或许与任何这样的欲望无关,但是,当他按照那些标准进行慎思时,从这种慎思中得到的理由就是内在理由,因为那些标准就是他已经认同的标准。此外,“当下的欲望”这一概念在柯亨那里是含糊的。这样说完全是合理的或可理解的:一个行动者有欲望要按照他理性地持有的标准来行动,即使这样做可能会挫败他的某个当下欲望。假若一个人已经认识到,他是否能够成功地实现所持有的某个目标,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他是不是实践上合理的,那么他自然具有一个“变得合理”的欲望。如果任何行动的理由都必须来源于行动者当下具有的最强的欲望,那么我们或许就没有好的理由行动。理性慎思的一个目的就是要消灭所有非理性地持有的欲望。正如威廉斯所说:“反思或许导致行动者看到他的信念是假的,因此认识到他其实没有理由做他认为有理由做的事情。”(Williams 1981:104)
现在我们可以更好地处理柯亨提出的第二个主张,即某种形式的外在主义能够保证“RMA要求”。这种外在主义就是她所说的“关于实践理由的相对主义”。只要仔细地加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外在主义其实是一种与威廉斯的本质见解很相宜的内在主义。按照柯亨自己的表述,关于实践理由的相对主义是这样的:
正如我已经强调的,对于威廉斯来说,将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区分开来的并不是“一个理由是否必须立足于行动者的当下欲望”这一问题,而是“它是否与行动者现存的主观动机集合在慎思上具有可靠的联系”这一问题。只要行动者认识到持有某些标准或原则对他来说是合理的,那些标准或原则就是其主观动机集合的构成要素。由此推出,如果他从自己的主观动机集合中正确地进行慎思,那么,对于与那些原则或标准相联系的理由,他将总是具有动机上的理性存取。威廉斯需要否认的是,存在着那种在慎思上无论如何都不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发生可靠联系的行动理由。外在理由的倡导者认为行动者应该有这样一个理由。然而,假设甚至在充分知情和完全合理的情况下,他都无法看到这样一个理由与其主观动机集合的联系,那么他就可以否认他有这样一个行动的理由。威廉斯的观点之所以是一种真正的内在主义观点,其理由就在于此。威廉斯明确地否认存在着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可以被恰当地称为行动者行动的理由,但又与其主观动机集合在慎思上没有任何联系。因此,柯亨所谓的“关于理由的相对主义”并非本质上不同于威廉斯的内在主义。
如果主观动机集合中的要素体现了(或者能够体现)行动者的承诺,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是评价性的,那么柯亨反对内在主义的论证就只适用于这样一些内在主义,它们否认具有理性标准就是要做出一个承诺。我并不认为后面这个主张是合理的。当我们说某些标准好于某些其他标准时,我们至少是在对那些标准的相对价值做出一个承诺(不管是在认知的意义上还是在实践的意义上)。对某个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根本上不同于只是相信它。只要恰当地加以理解,主观动机集合的概念就可以被认为表达了我们的承诺。正是因为这一缘故,当我们从主观动机集合来慎思行动的理由时,我们原则上就具有以某种方式行动的动机。当一个人持有的信念或者采取的行动违背了他经过这种慎思而得到的理由时,他就可以是不合理的。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这样相信或者如此行动时,他违背了自己已经做出的承诺。威廉斯的内在主义之所以很好地满足了“RMA要求”,就是因为这种内在主义本来就旨在保证理由和动机之间的联系。
本章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来澄清对威廉斯的内在理由概念的几个主要误解。在我看来,威廉斯与其批评者之间的核心分歧实际上并不在于他否认有所谓的“外在理由”存在。假若确实存在着行动的理由,那么这种理由肯定不依赖于任何特定个体偶然具有的欲望而具有有效性。这是任何对规范性的恰当论述都必须尊重的一个基本事实。威廉斯自己无意否认这一点。然而,威廉斯始终强调,能够成为行动理由的东西必须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在慎思上具有可靠联系。这种联系既是行动者的能动性的一个本质体现,也是我们对其行为做出道德评价的一个根据。威廉斯旨在用内在理由的概念来强调他的一个基本主张:伦理生活必须是一种内在地加以引导的生活,而且,当我们以这种方式来看待伦理生活时,它与人类生活的其他方面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不可以被绝对地分离开来。这是威廉斯与一些倡导外在理由的理论家的最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