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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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

很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特别是需要异地经营时,通常会面临在异地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的决策难题。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哪种形式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需要先简要看一下二者的区别。

1. 税收角度

从税收角度来看,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分别纳税,而股东也只有在子公司税后利润中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而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2. 经营角度

从经营角度来看,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且设立程序相对简单。子公司无经营范围的限制,但设立子公司与设立一般公司程序要求大致相同。

3. 民事责任角度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依法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4. 管理角度

从管理角度来看,母公司可以将企业经营权下放给子公司,但总公司不能对分支机构放松管理,特别不能丧失分支机构的管理权,首先是人事权,总公司可对分支机构委派关键核心人员,确定任职标准和汇报机制;其次是财产权,总公司财务对分支机构资金进行监控,对财务信息进行收集;再次是合同签订权,分支机构如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则需要总公司确定好授权范围;若是承包制的分公司,总公司则要保留监督权,防止因承包人经营不善,总公司承担连带的资金损失和法律风险。

因此,如何有效的选择企业的法律形态,根据投资人可承担的风险责任大小,权衡利弊,要谨而慎之。

案例2-1 不注意分公司治理,产生较大风险敞口

事实与相关依据

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设备制造商,业务范围涵盖设备的制造、销售与安装,行业发展前景良好。A公司下设下属子公司B公司,A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会计主体、人员结构独立,股权结构清晰。为了拓宽北方市场,B公司拟把北京作为区域中心,但是A公司在北方市场有渠道商、经销商。2014年子公司B公司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备案,刻制了印章,证照齐全,可以对外独立签订合同。

分公司采用渠道商模式进行管理,B公司未派公司人员进行管理,而系由分公司人员自行组建,分公司拥有对外招聘权。分公司借用子公司资质,对外承接项目,独立开展设备销售、安装、维保及售后服务(设备具有较高的安全质量管理要求),子公司不对其进行控管。另,分公司自行管理合同专用章,自主确定合同签订及发票开具,自行独立核算,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子公司财务部不对其进行监管,也未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年底根据业绩进行考核,进行利润分配。经外部审计结果反映,北京分公司的收入确认方式和B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不一致,B公司以客户安装验收确认后确认收入,而北京分公司采用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造成销售口径上存在较大差异,北京分公司的业绩考核上也存在数据上的人为调整。

法律关系

本案例中,从B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方式上来看,B公司基本丧失了对分公司的管控权利,但是分公司的经营行为的民事责任全部由B公司来承担,对B公司存在较大的风险敞口,分公司经营不当造成的资金损失、引发的合同纠纷,以及潜在的客诉及声誉风险都可能产生“喷泉效应”,在B公司以及A公司产生连锁反应。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如前所述,分公司的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来承担。本案B公司虽然未对分公司进行管理,但应当对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需说明的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并不意味着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分公司自身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其自己承担,分公司无法承担时,总公司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总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分公司在成立之初有一定的经费和人员,具有一定的团队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责任能力不完整,因此,需要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启示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全部由总公司承担。因此,企业在异地经营时,需事先考虑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求,准确选择设立何种形式的下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