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405/26398405/b_26398405.jpg)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前者称自然人犯罪主体,后者称单位犯罪主体。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发生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就不会有犯罪。所以,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2.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任何自然现象、动物、物品甚至尸体,都不可能具有成为犯罪主体的资格。
除了这三个条件之外,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这些犯罪的犯罪主体。根据犯罪主体是否要求一定的身份,可以把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类。关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将在本节第四个问题中详述。
二、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一个人对事物的理解、判断、分析与其年龄有着密切联系。年龄小的儿童,还不能清楚地认识周围的事物,也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具备识别是非、善恶和在行动中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一定年龄就是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
我国刑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应当受刑事处罚。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一种社会保护措施。通过这种措施,有助于防止这些少年再危害社会,有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也有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主要有如下内容:
1.《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3.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4条从证据角度说明了应当推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应当认定已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两种情况。
此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10条中涉及未成年人实施了情节轻微的某些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若干情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1~19条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执行刑罚的若干情形。
在对未成年人注意保护的同时,根据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增加《刑法》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刑法文明。
三、刑事责任能力和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的。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意味着他具有必要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病而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精神病是一种大脑神经功能性紊乱的疾病,它的种类和对人的脑机能损害的程度都是十分复杂的。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与精神病人不同,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免除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那就容易给犯罪分子一个十分方便的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因此,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一律要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他们的生理缺陷,他们接受社会教育的条件和对是非的辨别力都要受到限制,因此,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对于这些人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区分在于主体是否具备特殊的身份。如前所述,自然人符合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三个条件的即成为一般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成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部分犯罪的主体。对于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来说,一般主体所要求的条件是特殊主体成立的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特殊主体是指具有我国刑法分则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必须具有的特定职务、资格或者其他情况。这种身份,有的是由于犯罪的性质自然要求的,例如,强奸罪要求犯罪主体是男子;有的是刑法直接明确要求的;还有的必须由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明确。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特殊主体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以特定人身关系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二是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三是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医务人员、航空人员、铁路职工、公司企业的人员等;四是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
研究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对于定罪与量刑即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的轻与重,都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要求特殊主体的那些犯罪中,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定的身份,就不能构成这些犯罪。具有不同主体资格的人,实施了同一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另外,有些要求一般主体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就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通常也称做法人犯罪。必须注意,法人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在法人犯罪的情况下,法人是依法成立,有着合法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的实体。法人犯罪是这种有着合法“身份”的实体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一般都不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实体,也没有合法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另外,构成法人犯罪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犯罪的条件,构成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必须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目前仍然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界限的划分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与单位犯罪有关的问题仍然十分复杂,因此,我国刑法只针对那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社会危害比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作出规定。单位还不能成为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
3.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的犯罪。如果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就无法认定这种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犯罪,主要是那种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而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的。
立法机关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对《刑法》第30条的立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参照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以及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作如下两点理解:(1)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关于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犯、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关系,且不分清主犯与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犯、从犯,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