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利芳自选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WTO成立以来全球反倾销摩擦的特点及其原因

从WTO成立以来的全球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全球反倾销摩擦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征。

1.反倾销已成为全球运用最多的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框架下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它们的立法宗旨和实施目的都是为了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以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然而,由于三者实施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具体救济方法各不相同,因而自WTO成立以来,反倾销已成为全球运用最多的贸易救济措施。根据WTO的统计数据,1995—2005年,全球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分别高达2840起和1804起;与此相对照,全球同期的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件数量分别仅为182起和112起,而保障措施的立案调查数和最终实施数则分别只有142起和70起。

WTO成立以来,反倾销之所以成为全球运用最多的贸易救济措施,这主要是由反倾销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反倾销的条件较为灵活。WTO《反倾销协议》虽然使国际社会具有统一的反倾销规则和基础,但这一规则只为各国的反倾销提供指导和范本,没有统一的和明确的量化标准,也不直接参与各国反倾销的具体实践,即各国在反倾销实务中仍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因此,各国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对倾销的认定、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与倾销的因果关系的裁定有较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使进口国在协议的大原则下,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协议》中的一些不确定的“灰色条款”,进行有利于本国企业的裁决。第二,反倾销发起方的代价较小。在反倾销调查中,反倾销申诉方只需填写一份指控书或提供一份相对简单的“倾销证据”就能获得倾销调查,而且不必承担有关的调查费用及其他义务即可坐等裁决的结果,享受反倾销给自己带来的保护及利益。即使在最终倾销不成立而且出口商正常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申诉方也无须承担为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反倾销的实施效果较为直接。大多数情况下,进口产品一旦遭到倾销指控、进入反倾销调查名单,进口额就会立即大幅度下降。而且在反倾销终裁作出之前,只要初裁认为倾销事实存在,进口国反倾销管理机构就可对进口商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因此,反倾销对于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及市场往往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第四,反倾销的实施对象比较单一,不易引起大范围的贸易摩擦。这是因为,反倾销只要求针对具体企业进行倾销的特定产品,因而引起贸易摩擦的只是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国家。相比之下,保障措施和反补贴的非歧视性要求只针对产品,这就使这两种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可能针对所有相关产品的出口国,从而导致大范围的贸易摩擦和贸易报复。

2.印度是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且反倾销成功率较高

印度于1985年出台反倾销政策,是世界上出台反倾销政策较晚的国家之一。[2]然而,在反倾销实践中,印度却已成为WTO成立以来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1995—2005年,在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的41个国家(地区)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38个国家(地区)中,印度均居世界第1位,分别达425起和316起,各占同期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2840起的15%和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1804起的17.52%,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这四大传统反倾销用户)同期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及比率。不仅如此,这一时期印度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成功率也较高,达74.35%。这一数字不仅高于同期全球平均的反倾销成功率63.52%,而且在同期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10个国家(地区)中,仅次于土耳其(85.15%),位列第2位。

印度之所以成为WTO成立以来的全球第一反倾销大国,且反倾销成功率较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印度长期实施的进口替代经济发展战略具有较为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早在20世纪50年代,印度便确立了以进口替代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战略及模式。进口替代战略的核心政策及措施便是通过限制外国进口产品以保护国内产业及市场,特别是扶持本国幼稚产业的成长,因此,这一战略本身具有较为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然而,自WTO成立以来,印度进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进口额由1995年的344亿美元[3]急剧扩大到2005年的1316亿美元[4]。与此同时,印度的贸易逆差也随之迅速扩大,由1995年的38.6亿美元[5]急剧上升到2005年的418亿美元[6],11年间增长了近11倍。印度进口贸易规模和贸易逆差的迅速扩大,客观上对印度的国内产业及市场造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和冲击,并恶化了印度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宏观经济失衡,从而导致印度力图通过反倾销手段以扭转这一局面。第二,印度关税水平的大幅度降低促使其借助反倾销手段以实现贸易保护。高关税一直是印度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的重要手段。然而,作为GATT和WTO的创始成员国,印度有义务逐步降低其进口关税。1991年以前印度的进口关税平均高达350%,1991年则大幅度削减到84.1%,1997年降低到31.3%[7],到2005年则进一步下降为27%[8]。在印度关税日益降低以及自2001年4月1日起印度全面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的背景下,印度便把反倾销作为重要的替代性保护手段,对外国进口产品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第三,印度反倾销调查和裁决的透明度较低,不利于被诉方的积极应诉。其具体表现有三:一是印度对外国倾销产品的起诉和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不及时;二是利害关系方不能方便地获得有关反倾销发起公告、初步裁决以及最终裁决等方面的法律文件;三是印度反倾销裁决中往往以机密性资料为由,对支撑裁决的关键性信息不予以公布,或者不按规定在最终裁决前进行信息披露。[9]印度反倾销调查和裁决透明度较低等做法实际上剥夺了被诉方应有的知情权,对被诉方的成功应诉构成了障碍,从而使得遭受印度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更容易遭受其包括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在内的反倾销措施,结果导致印度的反倾销成功率较高。

3.中国是全球遭受国外反倾销最多的目标国,且遭受的反倾销成功率较高

自WTO成立以来的1995—2005年,中国出口产品总共遭受了国外469起反倾销调查和338起反倾销措施,分别占全球同期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2840起的16.51%和全部反倾销措施案件1804起的18.74%。在同期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的98个国家(地区)和遭受反倾销措施的90个国家(地区)中,均位居榜首,而且这些数字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仅如此,这一时期中国出口产品所遭受的反倾销成功率也居高不下。1995—2005年,中国所遭受的反倾销成功率达72.07%。这一数字不仅大大高于同期全球平均的反倾销成功率63.52%,而且在全球同期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10个国家(地区)中,高居第3位。

中国之所以成为WTO成立以来全球遭受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国且遭受国外反倾销的成功率较高,主要原因有四个:第一,自WTO成立以来,中国出口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出口额由1995年的1487.7亿美元[10]急剧扩大到2005年的7619.5亿美元[11],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排名中由第6位一跃上升到第3位。中国出口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客观上对相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及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和冲击,从而引起了这些进口国通过反倾销手段以实现贸易保护。第二,在目前WTO的150个成员国中,只有54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而其他国家则一直把中国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转型经济国家。因此,在反倾销实践中,反倾销发起国往往采用歧视性的替代国或第三国价格来衡量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从而容易导致中国对这些国家出口产品倾销的成立或倾销幅度的高估。第三,中国出口产品结构以低附加值和低价格为特征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同时中国出口厂商又过于注重价格竞争甚至恶性价格竞争,而低价恰恰是倾销成立并易于遭受反倾销的首要条件。第四,中国企业不能积极应诉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我国企业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往往不能积极应诉甚至拒绝应诉,这无疑等于默认了本国出口产品倾销的成立以及反倾销指控国反倾销行为的合理性,从而使得我国企业往往在遭受反倾销调查之后必然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结果导致国外对华的反倾销成功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