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日韩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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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研究范围

本书主要研究日本和韩国是在怎样的政策环境下制定何种政策的问题,因此在政策环境方面,研究范围确定为从老年护理问题成为政府的重要政策议题开始到政策的最终确立时期。1988年日本厚生省制定了“实现长寿和福利社会战略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并构建了以扩充居家服务为中心的老年福利计划。1989年12月大藏省、厚生省和自治省三大臣合意,制定了投入6万亿日元的黄金计划。因而日本介护保险政策环境的研究范围是1989~2000年。2001年8月15日,韩国金大中总统在国庆庆祝会上公开发布要引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治演说,2002年卢武铉竞选第16届韩国总统时,在其竞选纲领中明确提出要“引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试图通过示范事业实施这一制度。因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环境的研究范围定在2001~2007年。

在分析政策内容时,着重考察当时出台的政策,但由于日本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有18年之久,韩国实施护理保险制度也近10年,两国都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这一政策,因此在考察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内容时,几次重大的改革方案包含在研究范围之中,即在政策内容范围延续至今。基于课题研究的目的,日本和韩国护理保险政策的制定过程、政策实施过程、政策实施效果、政策改革过程、政策评估等环节不包含在本书范围之内。

中国虽然尚未建立由政府主导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但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等十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提出:“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10]因而从2006年以来的中国社会政策环境入手,用政策环境变量考察中国护理保险的政策环境,分析各种变量所表现出来的程度和水平以及与日韩两国的差异。

近年来,北京、青岛、长春、南通、上海等城市实施了护理保险试点,因此,在本书中利用吉尔伯特和特雷尔的政策分析框架对中国各地开展的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内容进行分析,探索中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未来选择方案。


[1] 长期护理,用英文表示是Long-Term Care,在日本称为“长期介护”,韩国称之为“长期疗养”。为了避免歧义及论述方便,若没有特别说明,本书把日本的“介护”、韩国的“疗养”和中国的“护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2]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3]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课题组等:《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残疾人研究》2011年第2期。

[4] 朴炳铉:《社会福利与文化——用文化解析社会福利的发展》,高春兰、金炳彻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4~5页。

[5] 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28页。

[6] 朴炳铉、高春兰:《儒家文化与东亚社会福利模式》,《长白学刊》2007年第2期,第141~143页。

[7] 朴炳铉、高春兰:《东亚社会福利模式的文化背景》,《博鳌观察》2013年第2期,第78~79页。

[8] 郑功成:《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经济参考报》2016年3月15日,第2版。

[9] 谢宇、安建增:《论社会政策比较研究的三重维度》,《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37~46页。

[10]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