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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合法婚姻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情景再现

于某(男)与王某(女)为中学同学,两人到了结婚年龄后于2013年在家乡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困难,于某便外出打工赚钱。在外期间,于某与王某经常保持联系。但在2015年,于某回家与王某团聚时,发现王某又与已婚人士李某登记结婚,而且他们婚后仍在自己与王某共同购买的房子居住。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于某起诉王某重婚。与此同时,王某与李某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认为自己应有一半房屋的居住权及所有财产一半的所有权。那么,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因重婚导致无效后,在分割财产时,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依法解答

本案中,由于王某与于某在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在于某外出打工期间,王某又与第三人李某登记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属于重婚,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在王某与李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纠纷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中,当无效婚姻当事人王某与李某在分割财产时,由于该房屋属于王某与于某共同购买,因此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法院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时,首先会对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且不会将重婚者王某与李某所有的财产都作为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确认为重婚者合法配偶于某的财产的,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王某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结提示

涉及重婚问题时,婚姻当事人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取得其合法配偶的同意,应当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在重婚期间,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与其重婚的第三人购买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不属于他们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而是作为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从而保护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